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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禁用条款是指商标法律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1/6/28

 5.宣传的便利性俗话说:“好酒也要靠吃喝”,因此,好商标除了一上述要求外,还应当便于呼叫、便于书写、便于结合巧妙的语言作为广告主句进行广告宣传,如“7了家乐(厨具商标),乐万家”等。由此可知,狂草汉字不便于书写和宝己忆,单独的图形月队便于呼叫及进行广告宣传,都不适于作为商标单独使用。
  (七)商标的禁用条款’
  商标的禁用条款是指商标法律、法规关于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规定,例如,商标不能违反社会善良风俗,导致欺骗公众,损害公益事业。《商标法》第10条、第n条、第12条、第13条、第16条和第28条对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了具体规定,其目的是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1.《商标法》第10条规定的禁用条款《商标法》第10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在政治、经济上都有其尊严和特别的含义。国家名称、国旗、国徽是国家的标志和象征,军旗是我国人民军队的标志和象征,勋章是国家对有功人员的崇高奖励。如果以此作为某企业的商标,不但有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尊严,也是不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同时,以上名称、旗帜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不允许某一企业或私人作为商标注册,成为该企业或私人的专用标志。需要尧说明的是,《商标法》第64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违反这一规定的一些注册商标,例如,我国中央国家机关所在}u是中南海,标志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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