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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1/7/9

  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给他A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种行为: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行为(参见经典案例14);·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参见经典案例15)。
  (五)商标权的限制商标权的限制是指为了协调商标权人的商标权与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产生的冲突而对商标权人的权利所进行的限制。商标权的限制t要表w为商11示权用尽,这主瑶是指在享有商标权的产品投入市场销售以后,商标杈人对该产品的使用和销售无权控制:例如,海尔公司的“海尔”冰箱投人市场销售以后,其他公司或个人无论再次销售或者使用带有“海尔”商标的该冰箱,海尔公司都无权干沙。商标权用尽的作用主要是为了防止商标权人滥用其1il ~i,阻碍商品的流通一(六)商标权的范围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也就是商标权的效力Ffr及范围。商标权由注册产生,受法律保护。《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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