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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问对行政处理不服怎么办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1/8/9
  ·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提起商标权行政诉讼的期限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使用注册商标不当或未注册商标不当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商标侵权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权行政诉讼酌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第一审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确定其辖区内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第一审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级别管辖包括以下内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商标权行政诉讼;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和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商标权行政诉讼;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商标权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商标权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包括以下内容: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提起商标权行政诉讼的注意事项当事人提起商标权行政诉讼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确定被告。商标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作出原行政处理决定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起诉期限。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超过法定期限,应丧失起诉权。
  ·确定管辖。商标权行政诉讼由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受理。
  ·明确诉讼请求,并提出相应事实和理由。商标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主要有请求撤销或变更处罚决定两种。提交起诉状时应附送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罚款决定通知书,能够证明案情的有关证据及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
  商标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商标权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应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必须实施了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二是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告认为被侵犯的合法权益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三是必须是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例如,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商标局作出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商标局为被告。
  商标权行政诉讼的程序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日内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力的执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行为之一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参见经典案例5),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其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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