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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商标权诉讼的证据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1/8/10

        我国法律一向秉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这里所说的事实其实并不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所常常提到的客观事实,而是法律事实。所谓法律事实,是指能够被证据所证明的事实。这里面包括两层含义,首先所提供的证据要被人民法院采信,其次主张的事实要被该证据所证明。
  通常情况下,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应该是一致的。
  但实践中,也常常出现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不一致的情况。这种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相互背离现象,常常在进行商标权诉讼的过程中出现,进而对最终的结果起决定性的影响。
  同其他诉讼一样,在进行商标权诉讼过程中,如果哪一方能够提供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证明相关事实的存在,哪一方就可以掌握诉讼过程中的主动权,进而取得最终的胜诉;相反,即使大家明知客观事实的确存在,但是无法用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也是于事无补,不仅不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甚至可能不得不最终面对败诉的不利后果。
  因此,充分有效地运用证据,将客观事实证明为能够被人民法院采信的法律事实就显得至关重要了。所以人们常说:“打官司实际是在打证据!”那么,您了解证据吗?您会收集证据吗?
  证据的类型商标权诉讼的证据,是指能够证明商标权纠纷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被诉人答辩、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种:
  ·书证,是指能够证明商标权纠纷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书面材料,例如,带有商标文字或图样的广告、样本、产品说明书;带有商标文字或图样的各类交易文书(发票、合同、报关单等);带有商标文字或图样的报刊、杂志、宣传材料等。书证包括用多种或一种文字或符号、图形、记录等,记载和表达与商标权诉讼案件事实有关的书面材料。书证必须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或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的,必须附有中文译文。
  ·物证,是指能够证明商标权纠纷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物品痕迹等,例如,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使用商标的商品;带有商标文字或图样的商品包装或容器等。它作为证据的一种,是以它存在的形态、状况、质量、特性来证明案件的事实。物证的收集主要采取勘验、检查提取等方法,也可由有关人员或单位提供。既有原始的物证,也可以拍照、录制。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知道的商标权诉讼案件的真实情况,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凡是知遭商标权诉讼案件真实情况的单位或个人,都有义务到庭作证,证人确有困难无法出庭的,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视听资料,是指通过录音或录像带反映的声音和图像,或者通过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证明商标权纠纷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带有商标文字或图样的展览会、交易会、服务场所的照片等。人民法院使用视听资料证据时,必须辨别其真伪,并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进行认定和使用。
  ·当事人陈述,是指商标权诉讼当事人就案件的争议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叙述。商标权诉讼的当事人最了解案情,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其陈述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在进行商标权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陈述案件事实的权利,人民法院有听取当事人陈述的义务。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部门运用专门知识和技术对商标权诉讼当事人以及人民法院提出的有关商标权诉讼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认定后所作出的科学结论。在人民法院办案过程中,认为需要进行鉴定的事项,可交由法定鉴定部门或指定的专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及鉴定人员有权了解与鉴定相关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人。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员对于经过鉴定的事项,必须提交书面鉴定结论,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
  ·勘验笔录,是指勘验人员在现场勘验时所作的记录。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经过勘验获取的证据,应当组织勘验人员选行现场勘验,并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成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人签名或盖章。勘验物证或现场时,勘验人员应出示证明身份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和商标权诉讼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工作的正常进行。发生商标权诉讼后,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保护好现场,协助做好勘验工作。
  证据的特征商标权证据具有客观性、因果性、合法性等特征。
  所谓客观性,是指一切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所谓因果性,就是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商标权诉讼待证的事实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并能证明待证争议事实的全部或一部分。所谓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具有法律所规定的特定形式;证据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收集和审核查实。
  构成有效证据的条件在进行商标权诉讼过程中,证据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证据必须是和商标权诉讼案件密切联系的客观事实;证据必须同本案的真实情况有关联,并对它具有直接证明作用;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认定的事实。证据的这三个条件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
  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出证据。也就是说,在法庭上,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提怯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所以您在进行商标权诉讼前要根据自己的诉讼请求积极去收集对自己有利的各种证据。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事实无需举证:
  ·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需要注意的是,无需举证不是不要证据。“无需举证”是有前提的。例如,第一项事实无需举证的前提是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当对方当事人对一方当事人的陈述不表示承认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就必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又如,第五项事实的前提是。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当事人就应该提供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来给人民法院审查核实。如果您提供不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您所主张的事实,就没有“无需举证”的根据,也就不能说明您所主张的事实属于“无需举证”的范围。因此.虽然法律规定了前述事实无需举证,但您平时在开展民事活动过程中或发生诉讼时,仍需注意收集和保存好必要的相关证据,很值得多留心这些无需举证的事实,做到有备无患。
  证据的收集既然在进行商标权诉讼过程中,没有证据便赢不了商标权诉讼案件,那么,您就应该在进行商标权诉讼之前积极收集保存证据。
  收集证据一是要迅速及时,以免时过境迁导致证据灭失:二是要客观真实,要收集原物、原件,证人证言尽量由证人自己书写,现场情况或伤情、痕迹等可以摄像或拍照;三是要合法收集,严禁违法收集证据和在诉讼中使用这些违法收集的证据,通过违法手段而收集到的证据即使客观真实也很难被人民法院认定;四是要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一致性,实践表明,证据证明对象的分散往往容易削弱证据的证明力,至于相互矛盾的证据更是不能被人民法院认定的;五是要注意证据的有效性;六是可以委托律师帮助调查取证;七是不制造假证和伪证,也不宜将未经证实的传闻证据作为证据收集使用;八是应该向证人偿付出庭作证的差旅费和误工报酬,但不能收买证人。
  此外,商标权人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在受到侵权之前做好充分准备,这样可以在要求对方承担责任之时从容举证。
  原告方的证据收集对于商标权诉讼来说,原告主要收集的证据有两个方面:
  ·是证明权利有效存在的证据,例如,商标注册证,使用商标的商品,使用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量减少的数量、使用商标商品的利润、商标及使用商标的商品的广告宣传等。其中,商标注册人起诉的,应当提交证明其商标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商标注册证;剩害关系人起诉的,应提交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的材料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
  商标财产权利的继承人起诉的,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等。
  ·是证明被告侵权的证据,例如,侵权产品及其数量和利润、侵权产品的销售发票等。对侵权产品,可以通过“陷阱价购买”的方式获取。所谓“陷阱购买”是指商标权人或其代理人购买涉嫌侵权产品,其目的是为了获取被告侵权的证据。为了获取侵权证据,还可以采取司法或公证证据保全的方式进行。其他证据还有侵权人出售侵权产品的合同文件以及宣传图文等。
  ·是证明自己要求的赔偿数额的证据,例如,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证据或者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证据,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证据等。
  被告方的证据收集在商标权诉讼中,被告方为了证明自己没有侵权或者减轻自己的责任,应当从下列方面收集证据:
  ·是原告权利无效的证据。在侵害商标权诉讼案件中,被告可以提交的证据有:原告主张权利的客体不构成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或者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不受商标法的保护,或者原告的权利存在瑕疵的证据等,例如,某制药有限公司起诉某医院商标侵犯“摩罗丹”
  注册商标一案,因某医院出示了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摩罗丹”注册商标的文件,某制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就无法得到支持。
  ·是没有构成法走的侵权行为,或者侵权责任较轻的证据。在侵害商标权诉讼案件中,被告可以提交的证据有:获得使用许可的证据;合法受让的证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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