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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心证据丢失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1/8/10

  《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3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商标法》第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乐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可见,在进行商标权诉讼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的概念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有可能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证据进行保护,以保证其证明力的一项措施。证据保全的意义,在于保护证据.使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材料不因有关情形的发生而无法取得,以此来满足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和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
  申请证据保全的主体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的规定,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商标注册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对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证据保全的条件证据保全的条件有以下几个:第一,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应当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关,即应啬是能够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材料;第二,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存在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第三,就时间而言,在需要进行保全的时刻,待保全的证据还未到可将该证据提交到人民法院的时刻或当事人无法将该证据提交到人民法院。
  证据保全的程序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状。申请状应当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范围、所在地点;请求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对象;申请的理由,包括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体说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有关证据被采取保全措施后,其法律后果为:就该证据能予以证明的争议法律关系中的相关事实,可以免除有关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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