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41条的规定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6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撤销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不具显著性的商标和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撤销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注册商标、违法使用地理标志的注册商标和恶意注册商标(参见经典案例4)。利害关系人包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 具体内容请参看本书第一部分“申请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权利”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