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的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且不受时间的限制。也就是说,对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其他当事人依法有权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具体内容请参看本书第一部分“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权利”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