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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注册商标注销申请权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1/8/11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7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注册商标野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
  他人注册商标注销申请权的含义申请注销他人注册商标是指商标局根据任何人的申请,对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7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的法律程序。顺便再说一句,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8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在法律规定的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不需要任何人的申请,该商标予以注销,其效力自有效期满次日起终止。
  构成《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7条规定的注册人死亡或终止,主要是指以下情形:
    ·注册人为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
    ·注册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死亡或宣告死亡:
    ·注册人为个人独资企业、合法企业、企业法人或公司法人的,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
    ·注册人为其他法人的,在其原登记机关办理了注销登记或被原批准成立部门或主管部门撤销;
    ·注册商标为共有商标的,全部共有人死亡或终止:
    ·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人死亡或终止的其他情形。
  申请注销他人注册商标的程序申请注销他人注册商标的,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7条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商标的,应当提交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
  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应当提供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无法提供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并由保存原件的单位签章证实。
  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商标注册人是自然人的,申请人应提交自然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该自然人死亡注销户籍的证明;自然人下落不明的,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宣告自然人死亡的判决书;
    ·商标注册人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企业法人或公司法人的,申请应提交该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该企业注销证明(包括该企业的注销证明、注销公告和注销档案材料);
    ·商标注册人是其他组织的,申请人应提交批准设立该组织上级主管机关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组织已撤销或注销的证明材料;
    ·其他能够证明注册人死亡或终止的证据材料。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注销申请的申请日期,以递交日或寄出的邮戳日为准。
  申请注销他人注册商标的条件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办理注销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组织办理注销申请。根据《商标法》第18条规定,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注销申请不需要缴纳任何商标规费。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注册人死亡或终止注销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人须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直接受理的,还应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被申请商标应为有效注册商标;
    ·依法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书,申请书填写的注册人名称和商标局档案记载的注册人名称应当一致;
    ·依法提交有关注册人死亡或终止的证据材料,能够有效证明注册人死亡或终止已经满一年;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其他依法必须具备的条件。
  《注销商标申请书》应当使用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书式,打字或者印刷,并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被申请注销商标的名称、注册号码、类别、注册人名称;申请注销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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