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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反驳别人的观点?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1/8/18

  《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第127条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癸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民事诉讼中的辩论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民事诉讼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辩论的形式主要是言论,但辩论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的形式,不仅仅局限于言词辩论形式,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进行。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人民法院可以进一步查明案件真实,确定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准确地适用法律,作出正确的裁判。
  这种辩论贯穿在民事诉讼程序的全部过程中,您在民事诉讼程序的全部过程中,应该及时通过辩论详细说明事实真相,说明自己的理由和根据,反驳对方的不实之词,阐述自己的看法和立场。您既可以在开庭审理阶段进行言辞辩论,也可以在开庭审理前后用书面形式进行辩论。
  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您和您的诉讼代理人要认真整理辩解要点,为庭审辩论做准备。准备范围一般包括三方面:一是对案件的实体方面进行辩论,如双方之间的侵权关系是否成立、主体权利是否受到侵害、侵权的范围如何、如何承担责任等;二是对适用法律进行辩论,主张应适用什么样的实体法条款解决纠纷,在某些案件中如何适用法律是至关重要的,往往会成为胜败的关键;三是对程序法内容进行辩论,如对方当事人是否是商标权人、诉讼代理人有无合法委托授权等。
  在这一阶段,当事人应做好以下几项准备工作:首先,认真阅读对方的书状,琢磨对方的思路,发现对方漏洞与不足,推测对方在法庭上的策略;其次,对对方证据进行认真分析,并进行分类,整理在庭审质证时的发言要点.既包括当对方对自己提供的证据提出疑问时的解释与辩解,也包括自己一方对对方证据提出的疑问要点。
  在开庭审理阶段,辩论的主要任务是对法庭调查的事实、证据提出自己的看法,陈述自己的意见,便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所以,在庭审辩论中明确具体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十分重要,如果当事人表达自己的意见有困难,例如有病、口吃、不善言词,法律知识缺乏,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替自己进行辩论。当事人如果感到自己有哪些问题未能说清楚,还可以用书面形式继续进行说明。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辩论应不少于三轮。需要注意的是,您进行法庭辩论必须服从人民法院的指挥,按法定程序进行辩论,否则法庭有权制止。如您无视法庭的制止,严重的会构成违反诉讼秩序的行为,导致人民法院对您采取强制措施。
  在做了以上两项工作后,在休庭期间,当事人应对庭审争议焦点做总结,并用写信的方式向人民法院进一步说明事实,反驳对方的意见,阐明自己的立场,其目的是更好地指导自己进行庭前准备和庭审辩论;二是当庭审中审判长归纳庭审争议焦点时可及时发现是否有遗漏,以便及时提请审判长增加遗漏的争执点。
  作为当事人,您在民事诉讼中一定要充分利用自己享有的辩论权,辩论的内容,应该主要围绕案件的实质性问题进行。所谓实质性问题,是指民事权利争论的本身,其中包括诉讼请求能否成立(参见经典案例,有无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当然,辩论的内容也应该包括程序方面的闸题,如当事人是否符合商标权诉讼的起诉条件,对方的诉讼代理人是否经过合法的委托和授权,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有无管辖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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