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我想咨询一个事情,甲方企业的驰名商标,转让给乙方后。这个商标还是驰名吗?
B:个人认为,驰名商标被动认定,个案认定,个案有效,因此并不是一个持续的概念或荣誉,不存在随商标转让而转让或延续的问题。转让过后,在今后的维权案件中如果要主张驰名商标权利的,之前的驰名商标认定可以作为曾经“受驰名商标保护”的证据,但很可能受到对方质疑,这种情况下,仍然要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该商标仍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事实。
A:也就是说转让后,该商标的驰名事实是由甲方被动认定的。转让后乙方就不得以自己的名义来说明该商标驰名的情况了是吧?
B:我个人认为乙方仍然可以主张该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这个事实
A:乙方受让后,怎么描述这个商标被认定驰名的事实呢?
AAA泰州市振泰商标事务所:
乙方受让后,怎么描述这个商标被认定驰名的事实呢?
AAA泰州市振泰商标事务所:
驰名商标是甲方申请认定的啊
唐射雕:
驰名商标又不能做广告,乙方准备在什么场景下描述?
AAA泰州市振泰商标事务所:
在企业简介中
唐射雕:
如果是我,我会这样写:第XXXXXX号“XX”商标,曾于 年 月 日被商标局(商评委)认定为“XX”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4月17日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其涵义可以概括为: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
如果驰名商标其涵义这样定义,那转让无疑改变不了知名度的事实,应该还是有效的
涉及到驰名商标是否能代表产品质量,如果能转让后显然是无效的
以上各位都是从不同侧面叙述驰名商标,叙述的理由都有道理,但为什么论证的结果却不同。关键是大家对有效或无效的理解不同,在哪些方面有效,在哪些方面无效。驰名商标的本义是“个案认定,一次有效”。但在其他案件中可作为参考。至于转让给其他企业后,是否还具有参考的作用,还要根据具体案情来决定,不能以有效或无效来一概而论。另外,驰名商标与商品质量没有绝对的关系,商品质量好并非商标就驰名,有的企业产品质量可能比驰名商标企业同类产品质量更多,但其商标不一定能认定为驰名商标,这也是新商标法不让驰名商标广告宣传的重要依据。请大家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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