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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星世纪医疗科技开展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案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1/11/28

     北京康星世纪医疗科技开展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案


  上诉人北京康星世纪医疗科技开展有限公司(简称康星世纪公司)因商标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国民法院(2008)一中行初字第1107号行政裁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9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16日地下闭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康星世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妍,被上诉人国度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刘国栋到庭加入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8年3月26日,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康星世纪公司不服国度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采纳其注册请求提出的复审作出商评字【2008】第02085号《对于第3369889号“国康及图”商标采纳复审抉择》(简称第2085号抉择),认定康星世纪公司请求注册的第3369889号“国康及图”商标(简称请求商标)和第1543319号“康星”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形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裁定请求商标予以采纳。康星世纪公司不服,以请求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读音、含意等方面完整不雷同,不会使消耗者以为两者有关联性,也不会引起相干消耗者的混杂和误以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国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撤销第2085号抉择。

  北京市第一中级国民法院以为:请求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视觉后果非常近似,形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康星世纪公司对于请求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理由,缺少事实和法律根据。商标评审委员会第2085号抉择证据充足,实用法律准确,顺序非法,应予保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国民法院按照《中华国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则,裁决保持第2085号抉择。

  康星世纪公司不服原审裁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2085号抉择及原审裁决。重要理由是:请求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及汉字部分的读音、含意、字形等方面完整不同,当两商标同时涌如今消耗者背后时,不会使消耗者以为两者有关联性,也不会引起相干消耗者的混杂和误认。

  商标评审委员会遵从原审裁决。

  经审理查明:

  2002年11月15日,康星世纪公司向商标局提出第3369889号商标(即请求商标,见附图1)的注册请求,请求注册的商品类别为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

  第1543319号“康星”及图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期限为2001年3月21日至2011年3月20日。注册商品类别为第10类:颈椎医治枕。

  2005年10月31日,商标局作出商标采纳告诉书,采纳康星世纪公司就请求商标的注册请求。康星世纪公司于2005年11月8日针对商标局的采纳告诉书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8年3月26日作出第2085号抉择,认定请求商标与引证商标形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裁定请求商标予以采纳。

  一审中,康星世纪公司确认请求商标和引证商标运用于类似商品。

  上述事实,有请求商标和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复印件、商标采纳告诉书、复审要求书、第2085号抉择及当事人述说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以为: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则,同别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许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许初步审定的商标雷同或许近似的,由商标局采纳请求,不予布告。商标近似,是指两商标相对比,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意或许图形的构图及色彩,或许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构造类似,或许其平面外形、色彩组合近似,易使相干大众,对商品的起源发生误认或许以为其起源有特定的联络。

  本案中,请求商标和引证商标均属文字和图形的组合商标,图形部分均突出了四个小四角星从下部包抄一个大四角星的外型,文字部分均为两字,且都蕴含“康”字,两商标整体都采取了上图下文的排列构造,且图形部分在全部商标中所占的比例均大于文字部分所占的比例。只管两商标在部分细节上略有差别,但该差别未发生明显差别,以个别消耗者注重力为准,整体视觉后果仍非常近似。因而,当请求商标指定运用在与引证商标核准运用的颈椎医治枕商品类似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上时,轻易使消耗者以为二者具备肯定的内在联络,从而招致对商品起源的混杂和误认。因而,请求商标与引证商标已形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康星世纪公司所提请求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不会招致混杂和误认,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原审裁决认定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缺少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撑。

  综上,原审裁决及商标评审委员会第2085号抉择审理顺序非法,认定事实清晰,实用法律准确,依法应予以保持。按照《中华国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则,裁决如下:

  采纳上诉,保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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