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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于商标合理使用的规定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6/7/6

 

我国《商标法》在2001年修改前未规定商标权的合理使用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多年的实践经验,于1999年12月29日发布了《对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9条规定了商标合理使用的内容,明确指出下列行为不属于商标侵权:(1)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称或者地址;(2)善意地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征或者属性,尤其是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用途、地理来源、种类、价值及提供日期。
考虑到修改后的《商标法》允许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叙述性词语,经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11〕《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专门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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