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估机构的管理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机构,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评定具备资格的,方可开展商标评估业务。对属于国有资产的商标进行评估的,还应当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商标评估机构资格评定委员会,负责商标评估机构资格的评定事宜。
商标评估机构设立的审批程序为:申请开展商标评估业务的,应当将申请书件报送所在地的市(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十五日内签署意见,并转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十五日内签署意见,并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完备的申请书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商标评估机构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书件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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