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申请开展商标评估业务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商标评估机构变更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以及终止,没有及时报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商标评估机构因人员变动等缘由不再具备评估条件,没有停止商标评估业务的;商标评估机构在每件商标评估终结后一个月内,未将商标评估报告按规定的格式报送其所在地及委托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
(3)玩忽职守,使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
(4)接受委托人委托,进行以广告宣传为目的的商标评估的。
(5)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6)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