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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6/7/25

 

针对流通领域中出现的越来越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1993年《商标法》修改时又增加了一种侵权行为,即“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这是一种侵犯他人注册
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在实践中往往通过流通环节销售。所以,法律不仅要在生产环节上严厉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并且要在流通领域堵住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这条规定对制裁流通领域中的商标侵权行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我国《商标法》的这条规定与国际惯例不符。国际社会认定商标侵权是看有无侵权的行为事实,而不管侵权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可是,按照《商标法》的要求,这类侵权人必须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明知”,才能按商标侵权行为进行处理。换言之,假如销售者主观上不明知或应知其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则不能按照商标侵权处理。如此就把很多侵权行为排除在外了。同时,在商标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很难判定行为人的主观动机。
另外,按照这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商标权人的同意,故意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而对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或近似商标的情况没有规定。如此就为一些不法商人留下了侵权的漏洞。
2001年《商标法》修改时,删除了“明知”作为构成侵权的要件,只要是客观上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不管主观上是否明知或应知,都构成侵权。可见,现行《商标法》在认定侵权行为时,采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有侵害权利人的事实存在,在定性时均认定构成侵权。所以,在前述引例中,北京某商场应承担商标侵权责任,因为该商场经销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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