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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法的属性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7-02-22

 工商行政管理法的属性

伴随着工商行政管理活动的不断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法的研究也在深入展开。对于这样一个在理论和内容上仍存在很多不同看法的法律体系而言,如何把握其法的属性是我们在研究过程中必须要考虑的首要问题。对这一问题的解决不仅直接关系到对工商行政管理法的性质、特征、内容和范围界限等一系列基础性问题的理解和认识,而且还是我们在研究过程中所探寻构建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体系是否具有科学性、是否能在实践中真正发挥作用的前提。一、工商行政管理与工商行政管理法(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是国家为建立、规范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对市场主体及其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的职能活动。凡是与市场运行有关的(包括生产、流通、消费、竞争等各个领域)基本上都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对象有关。因此,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管理权所涉及的社会关系之范围来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我国最具综合性管理权的行政机关之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也是最具有综合性的行政管理行为之一。当我们提到工商行政管理时,可以从三个不同的角度进行理解:一是静态的主体意义上的工商行政管理——国家依法设立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二是动态的行政管理行为——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授予的权限对市场做出的行政管理行为;三是静态的行政职权的划分——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为理论研究对象的工商行政管理,既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包括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为,重点是后者。这是因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果离开了自身的行为活动,那么自身作为主体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就将丧失。行政主体对社会主体利益的维护或者侵害都是通过其行政管理行为实现的。没有行为的发生,社会利益既得不到保护也不会受到侵害。由此可以认为,虽然主体是第一要素,但是主体的存在并不是目的,主体做出一定的行为才是其存在的目的。因此,对工商行政管理行为的研究应该处于第一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其结果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主体)和市场主体(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了行政法律关系。结合这一工商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可以看出工商行政管理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工商行政管理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表国家进行经济行政管理活动的具体表现,这种活动带有公共性和强制性。行政管理活动即行政权运用的过程。与一般的管理权相比,行政权具有强制性和公共性。在国家权力体系中,行政权力对社会的影响最大,其原因就是行政管理是主动的管理,行政管理权不仅具有强制性,而且具有极其广泛的适用对象(受到行政权力管理的社会关系极其众多,包括教育、科技、体育、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所以,工商行政管理是国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对社会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强制性管理活动。第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活动的对象具有相对性。工商行政管理的直接主体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但这一管理机关的设定只是为满足行政权力行使需要而在行政管理系统内进行分工的结果。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和不同的经济环境之下,同样为了管理的需要,国家也可能将现在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对象交由其他国家行政管理主体管辖,或者将现在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的管理对象移转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因此,工商行政管理行为所作用的社会关系相对固定但并非一成不变。第三,工商行政管理对象是狭义的市场主体。市场主体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市场主体包括市场管理者、市场经营者和市场上的消费者;狭义的市场主体仅指在市场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依法成立的个体经营者。作为工商行政管理对象的市场主体既包括经过依法核准进入市场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者,如经过注册的公司,也包括未经依法许可而在市场中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如无照摊贩。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管理后,该市场主体即成为行政相对人,成为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成为工商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第四,工商行政管理的客体包括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和市场中流通的商品或者服务两大部分。主体是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客体是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是权利、义务存在的基础。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中的价值取决于其在市场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市场行为。市场主体要想实现盈利的目的就必须先有市场行为。主体是其行为的完成者和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的承担者。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包括两类,即正当的经营、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的经营、竞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主体正当的经营、竞争行为依法给予保护,对其不正当的经营、竞争行为依法给予制止甚至处罚。工商行政管理客体的另一部分是商品和服务。商品和服务同时也是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的客体。商品的买卖和服务的提供均是市场主体行为的表现,市场主体行为中若不包含商品或者服务等客体,该行为就没有意义。因此,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及其交易的对象都是工商行政管理的客体。〔1〕第五,工商行政管理的目标是建立、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的存在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前提,“市场是买者与卖者面对面地进行交易的实实在在的场所”〔2〕,但是市场本身的存在并不等同于市场经济的存在,“市场经济是一种主要由个人和私人企业决定生产和消费的经济制度。价格、市场、盈亏、刺激与奖励的一整套机制解决了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和为谁生产的问题。企业采用成本最低的生产技术(如何生产),生产那些利润最高的商品(生产什么)。消费则取决于个人如何决策去花费他们的收入(为谁生产),这些收入包括来自劳动的工资收入和来自财产所有权的财产收入。市场经济的极端情况被称为自由放任经济,即政府不对经济决策施加任何影响”〔3〕。由此可见,市场经济只是以市场为基础手段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和经济运行机制。但由于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主体追逐自身经济利益的属性,难免不出现损害他人利益或违反规则的情况,所以,市场经济规则的制定——法律的出现带有必然性。而经济秩序即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按法律规范得到实现的一种状态。不管是自己的权利受到他人的侵害,还是自己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这些都是破坏社会秩序的表现。如果受到侵害的权利是经营中的经济性权利,违反的义务也是经营中的经济性义务,那么这些是社会经济秩序遭到破坏的表现。工商行政管理的目标正是追求市场主体在经营中履行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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