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从事生产、制造、加工、选择的自然人,经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以自然人名义申请商标注册和转让,除按照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个体工商户可以以申请人的名义,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名义,或者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以负责人名义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一)负责人身份证;
(二)营业执照。
2。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承包人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一)签字人身份证;
(2)合同。
三。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按照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的注册文件所列经营者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并应当在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一)经营者身份证;
(二)有关行政机关出具的登记文件。
四。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的范围,以营业执照或者有关注册文件批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自然人经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5个。商标局对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标注册的,商标局应当注销其注册商标。
6。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商标转让申请参照上述事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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