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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9-12-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通过互联网(以下简称“网上商标”)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商标申请的有关程序和要求,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应用程序)。
第二条网上申请商标的,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制定的网上申请商标程序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网上申请商标的,应当通过中国商标网(http://www.ctmo.gov.cn)以商标局规定的文件、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提交申请文件。
第四条网上申请商标的,应当如实、完整、准确地填写申请信息。
第五条网上申请商标的,申请资料以商标局数据库记录为准。
第六条商标申请人可以直接在线提交商标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在线提交商标申请的,视为商标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第七条直接在线提交商标申请的,应当符合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具备在线支付商标申请费的技术条件。
网上申请商标的商标代理机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并向商标局备案。
第二章商标网上申请
第八条因技术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申请人或者商标代理机构不得在线申请:
(一)商标局公布的《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注意事项》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
(二)优先申请商标注册的;
(三)肖像商标注册申请书;
(四)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
(五)未将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列入同类商品和服务区别清单的商标注册申请;
(六)外国人、外国企业未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以商标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的身份申请商标注册的。香港、澳门、台湾的商标申请者应依照本规定申请。
(七)其他暂时不适合在线申请的商标注册申请。
第九条商标申请人直接在线提交商标申请的,应当在在线提交商标申请时,立即使用自己的银行卡或者委托付款人的银行卡,全额在线支付商标费;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网上申请商标的,应当预付全部商标费。商标局对支付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商标申请人直接在线提交商标申请的,商标局收到符合要求的电子申请资料和全额缴纳商标申请费的资料时,视为已成功提交;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网上申请商标的,商标局收到符合要求的电子申请资料后,视为已成功提交申请。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视为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商标代理机构未在线提交商标申请。商标申请人或者商标代理机构可以登录中国商标网查询其提交的商标申请。
第十一条网上申请商标的,以商标局收到电子申请成功数据的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在线申请商标后,除在试用期内在线申请或者商标局规定应当提交有关书面申请材料外,商标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商标代理机构对同一商标申请,不需要向商标局提交书面申请和其他书面申请材料,否则视为另一商标申请。
在提交网上商标申请后,在试用期内提交网上商标申请或者商标局规定提交相关书面申请材料的,商标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商标网上申请程序的要求办理。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提交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提交期限没有规定的,商标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商标网上申请程序的要求。
第十三条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商标网上申请的,应当妥善保管被代理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主要资格证明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由被代理人签名、盖章。商标代理机构需要进行商标注册管理的,应当在接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
第十四条受理网上商标申请的时间为法定工作日的8:00至16:30。但因故临时调整的,将在中国商标网公告,并以公告时间为准。超过受理商标网上申请期限的,不予受理。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因所提交的申请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不准确所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严禁向商标局商标网上申请系统发送计算机病毒或者以任何方式进行网络攻击。造成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商标局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应当暂停其商标在线申请系统: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时向商标局提交有关书面申请材料或者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商标局要求的;
(三)提交的商标网上申请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的;
(四)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因拖欠商标申请费,不予受理;
(五)有不诚实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
(六)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情节严重的。
上述商标网上申请系统暂停使用的问题妥善解决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使用。但停职期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应当停止使用在线商标申请系统:
(一)连续两年被暂停使用商标网上申请系统3次(含)以上的;
(二)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商标网上申请系统受理的业务种类和商标申请人直接提交网上申请的具体事项,由商标局另行公告。
第二十条在网上申请商标试用期间,商标局应当采取每天适度限制试用单位申请量的做法,并根据实际操作逐步放开限制。详情将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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