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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标志保护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9-12-18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维护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奥林匹克运动的尊严,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是指:

(一)国际奥委会的五环、奥林匹克旗帜、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章和奥林匹克圣歌;

(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专有名称及其缩写;

(三)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会徽和标志;

(四)2008年北京奥运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会徽和标志;

(五)第二十九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委会的名称、会徽、第二十九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二十九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

(六)奥林匹克宪章和第二十九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与第二十九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其他标志。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是指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和第二十九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委会。

第二十九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和组委会之间的权利划分,根据《奥林匹克宪章》和第二十九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确定。

第四条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所有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业目的(包括潜在的商业目的,下同)。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用途,是指以下列方式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营利:

(一)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商品交易单证上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二)在服务项目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三)在广告、商业展览、商业演出和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四)销售、进出口印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

(五)制造、销售奥林匹克标志;

(六)其他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存在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奥林匹克标志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第八条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从事商业活动,应当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订立许可合同。其中,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的使用,由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及其授权或者认可的机构承包;本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的使用,由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包;使用本条例第二条第四款、第五款和第五款规定的第(六)项奥林匹克标志,应当与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订立合同,并在20081231日前与第二十九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委会订立合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许可合同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依照前款规定订立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只能在合同规定的地理范围和期限内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第九条本条例施行前依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可以继续在原有范围内使用。

第十条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业目的,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或者销毁侵权货物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货物或者制作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业目的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调解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金额;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掌握的涉嫌违法的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调查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有关情况;

(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等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查封、扣押被证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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