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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运动会标志保护办法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9-12-23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为加强对亚运会标志(以下简称亚运会标志)的保护,维护标志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亚运会标志,是指亚奥理事会和第十六届亚运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注册为商标的,依照《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国务院注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批准下列内容作为特殊标志注册:
(1) 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译名和简称,下同)、会徽、会旗、会歌、座右铭等;
(2) 第十六届亚运会招标组织的名称、标识、标语等标志;
(3) 第十六届亚运会组织的名称、会徽和其他标志;
(4) 第十六届亚运会的名称、会徽、吉祥物、口号、会歌、旗帜等标志;
(5) 第十六届亚运会章程细则和第十六届亚运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十六届亚运会有关的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亚运会标志权利人,是指亚奥理事会和第十六届亚运会组织。
亚奥理事会与第十六届亚运会组织对亚运会标志的权利划分,根据亚奥理事会章程和规则以及第十六届亚运会主办城市合同确定。
第四条亚运会标志权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享有亚运会标志权利。
第五条亚运会商标持有人取得使用该标识进行商业用途(包括潜在商业用途,下同)的许可的,应当与亚运会商标持有人订立许可合同。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亚运会的标志权。
侵犯亚运会标志权利,是指未经亚运会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将亚运会标志用于商业目的的行为。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商业用途,是指以下列方式使用亚运会标志营利:
(1) 在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商品交易单证上使用亚运标志;
(2) 在服务项目中使用亚运标志;
(3) 在广告、商业展览、商业演出等商业活动中使用亚运会标志;
(4) 销售带有亚运标志的商品;
(5) 制造或销售亚运标志;
(6) 其他可能使人认为演员与亚运会标志的权利人、亚运会标志的使用人之间存在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的行为。
第八条本办法施行前,亚运标志已依法使用的,可以继续在原有范围内使用。
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亚运会标志的保护工作。
第十条因侵犯亚运会标志权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或者协商不成的,亚运会标志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亚运标志侵权投诉的,可以根据亚运标志权利人的请求,调解侵权民事赔偿。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查处侵犯亚运会标志权的行为。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侵犯亚运会标志权的行为。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职权,行使《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规定的职权。
第十四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亚运会标志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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