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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犯罪 关于加强团结协作工作的暂行规定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0-01-08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双方)的合作与配合,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国家经济发展,根据刑法、商标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双方应加强在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犯罪中的联系与合作,包括通报重大涉嫌犯罪线索和协商、移送、受理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的策略依法告知对方侵犯商标专用权活动的信息,共同开展商标专用权保护领域的宣传和国际交流事宜。
第三条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犯罪,由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行政机关。
第四条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以下简称经济侦查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以及省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地市级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犯罪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负责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案件的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立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犯罪的联合协作机制,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形式和参与单位。
第五条联席会议每年由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轮流召开一次,由轮值方负责组织和筹备。遇有重大紧急情况或联合部署重要工作时,可召开临时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总结衔接合作工作,制定工作措施和方案,研究重大案件处理,交流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犯罪工作情况。各级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应提交双方上级机关。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及时将侵犯商标专用权的重大案件线索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将工作中发现的商标侵权案件线索及时通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公安机关通报案件线索时,应当附下列材料:
(1)案件通知书(线索);
(2) 侵权物品的商标、标识等资料;
(3) 商标注册证等有关证据和文件的复印件;
(4)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对通报的案件线索进行审查,并可以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商,提供必要的协助。认为有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的,依法决定立案,并将线索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债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和条件进行侦查和行动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定工作方案,部署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通报的违法案件线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对举报案件线索进行审查。认为有商标侵权等违法事实的,依法决定立案,并将线索书面通知公安机关;认为没有商标侵权等违法事实的,不立案,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商标案件过程中,依照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的案件,原则上一次移送一件。对移送案件数量大、案情复杂、性质难以掌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公安机关讨论。决定移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连同有关材料收集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条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可以召开临时联席会议,必要时邀请其他执法机关的代表参加,进行讨论、研究,决定对策,开展联合打击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重大案件线索报告,或者在执法现场发现重大案件,认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派人到现场共同研究处理。双方认为符合移交条件的,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联合打击应以“精确打击”和“整体打击”为方针,采取协同打击的方式,查明生产、销售、制造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等环节的策划者、组织者和参与者,摧毁整个犯罪网络。
“大案要案”是指社会危害性大、社会反映强烈、涉案价值高、涉及跨国跨境犯罪集团或者双方认为应当共同打击的其他案件。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送达立案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公安机关办理侵权货物转移手续,并将侵权货物转移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求到场检查有关货物或者采集必要的货物样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不能及时收缴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协商,可以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需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商有关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应当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请求,并附照片,涉嫌侵权货物的文字说明和其他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信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但情况复杂的除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仅供公安机关办案参考。
情节严重、复杂,需要向商标局咨询有关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由当地公安机关首先向经侦局报告有关情况,经侦局向商标局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在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中,公安机关可以向当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商标专用权的书面询问,应当在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那封信。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咨询、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派人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双方应当随时了解工作中发现的侵犯商标权犯罪活动的重要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有关人员和单位多次从事假冒商标活动,涉嫌重大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加强相互支持和协助,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共同开展专项行动。
双方充分发挥各自资源优势,共同组织培训、宣传、表彰等活动。密切国际执法合作,共同参与有关国际交流活动。
第十六条经侦局、商标局共同监督双方、公安机关和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辖区内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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