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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相关说明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0-01-14

 一、指定商品商标使用的具体形式如下:

1、商标应当直接附着、铭刻、烙印或者编织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用于附着商品标签、产品说明书、说明书、价目表等;
2、商标用于与商品销售有关的交易文件,包括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等;
3、在广播、电视等媒体或公共出版物上使用商标,以及通过广告牌、邮寄广告或使用商标的商品的其他广告手段进行广告;
4、在展览会和展览中使用商标,包括为在展览会和展览中使用商标而提供的印刷品和其他材料;
5、其他依法使用商标的形式。
二、指定服务中商标使用的具体形式如下:
1、商标直接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铺装修、员工服装、海报、菜单、价目表、彩票、办公文具、信笺等与指定服务有关的物品;
2、商标用于与服务有关的单据,如发票、汇款单、服务协议、维修证书等;
3、在广播电视等媒体或公共出版物上,以及在广告牌、邮件广告或其他使用商标的商标或服务的广告方法中使用商标;
4、在展览会和展览中使用商标,包括为在展览会和展览中使用商标而提供的印刷品和其他材料;
5、其他依法使用商标的形式。
三、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不应被视为:
1、公布商标注册信息或者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声明;
2、不用于开放的商业领域;
3、只用作礼物;
4、仅转让或许可而不实际使用;
5、仅用于维持商标注册的象征性用途。
四、 使用《商标法》所指的商标,不得仅视为提交下列证据:
1、商品销售合同或者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词;
3、修改后的物证、音像资料、网站信息等难以识别;
4、实物和复制品。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能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理由。
六、当事人可以在使用前声明案件证据:
1、当事人在前三次撤回案件中提交了使用证据,有关使用证据能够证明本案商标使用行为的,可以不再提交。前项证据之使用时间、所使用之商品或服务、所使用之商标,应与本案一致或一致。
2、当事人需要使用前案证据的,应当将有关书面陈述连同《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一并交回,说明与前案有关的申请号、商标注册号(三起撤回案件),以便考官能向他们请教。没有说明或者说明不清楚,不能查阅的,视为本案没有提交有关证据。
3、当事人在本案中提交使用证据并声明证据材料在本案使用前已经使用的,本案使用前的证据材料与本案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冲突或者不一致的,以本案证据材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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