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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提质增效多措促发展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0-07-17

 2019年是“提高商标评审质量年”。面对案件日益增多、法律适用难度不断加大等多重考验,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行”改革的要求,“管理与服务”,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为抓手,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为重要抓手,继续做好商标评审工作,充分保护商标人的合法权益有关各方。近日,商标局发布了《2020年第一阶段复审法律沟通》,报告显示,2019年,商标评审工作稳步推进,全年共审结案件33.71万件,有效解决了各类商标行政纠纷,有力地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商标授权确认过程中当事人的程序性和实体性权益。

“通过对2019年应诉基本情况的分析,可以看出,商标评审部门一审诉讼率保持稳定,但二审、再审诉讼比例明显提高;一审应诉案件总数有商标局商标评审处相关负责人表示,与2018年相比增加了近2800件,但一审应诉比例略有下降,“这一数据充分证明了商标评审过程的价值。”。准司法评估程序不仅在案件数量上起到行政与司法之间的“缓冲”和“减压阀”,而且在法律适用标准上也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立足本职求实效 

据了解,2019年,商标评审部门共收到一审应诉通知书142.92万件,占裁定总数的4.2%,与2018年基本持平;一审受理判决数超过一审,达到16008件。2019年,商标评审部门一审败诉案件4008件,其中因情势变化败诉1777件,占败诉总数的44.3%。除情况变化外,实际损失率约为13.9%,较2018年下降1.5个百分点。全年共收到二审判决书5306件,其中败诉案件1631件,情势变更败诉案件658件,再审决定、裁定书374件,其中情势变更案件39件。”2017年至2019年,商标复审案件再审诉讼增长率远高于商标评审案件。从商标评审部门收到的判决来看,再审撤销二审判决的案件有79件,其中因情节变更变更变更的案件有39件,几乎占案件总数的一半。与2018年相比,2019年因商标权人撤销或当事人签发共存协议而导致商标评审部门败诉案件大幅增加。全年共受理商标权撤销复审败诉案件527件,因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新证据而败诉的案件212件。”商标局商标评审处有关负责人表示,上述案件中商标评审部门的损失95%以上是由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新证据造成的。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偷懒提供证据的行为不应受到鼓励,因为在诉讼中提交的大量证据不符合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新证据的规定,浪费行政复议资源、滥用行政复议证据的行为是不实的司法资源占用不当。

精准施策出实招 

资料显示,在涉及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案件中,2019年商标评审部门败诉案件比例由2018年的1.8%上升到3.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和其他特性或者原产地产生误解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从败诉案件比例的角度不难看出,行政机关对上述规定的适用趋于扩大;败诉比例的上升表明司法机关对欺骗性、误读条款的理解比较宽松。其中,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与申请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误认判断特别值得行政机关重视。”商标局商标评审处有关负责人说。

“从败诉的具体原因来看,由于行政诉讼阶段当事人引用商标权人出具的共存协议,2019年商标评审部门败诉案件数量大幅增加。在行政和司法实践中,在采纳共存协议时,经常会出现“不存在权利冲突”或“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等评论。这样的评论似乎暗示了尊重私权的意图。但是,既然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那么当双方都食言,私权处分的基础不再存在时,基于共存协议取得的商标权是否会受到影响,这是毋庸置疑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处有关负责人指出,商标评审部门对共存协议的态度一直是有条件接受,即同一商标在同一商品上的共存协议不予受理,因为不能排除混淆的可能性;严格接受涉及医疗卫生或特殊食品行业的共存协议,因为这些行业与消费息息相关,与生命健康息息相关。

根据《商标评审标准》,如果一个商标完全含有一个在其他商标之前的书面商标,并且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或者很强的意义,很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它属于一系列商标,从而造成混淆,它被认定为类似商标。”这个标准似乎只从字面意思上看很清楚。然而,在对司法判决进行分析和梳理的过程中,我们发现涉案商标也完全包括他人商标的案件,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不仅行政裁决和司法裁决常常不一致,但同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认识也很难统一。”商标局商标评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从有关行政裁决和司法裁决披露的案件细节来看,还有其他因素可能会影响大多数病例的结果。由于这些因素明显是个别的,法官在针对具体案件之前可能会做出不同的判断。对此,商标评审部门试图将具体考虑纳入案件审理中,并总结出如下规则:当争议商标完全包含意义较弱的引证商标时,本案证据能够证明被引商标经大量使用后,其重要性显著提高的,该争议商标的注册,视为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否则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当然,上述广泛使用只应针对被引商标的使用,而不是被引商标与其他商标的结合使用。

“对于商标复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我们将及时与法院沟通讨论,促进行政处理和司法审查标准的统一,保证商标复审的质量和权威性,努力使当事人在每一个复议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公正。”据商标局商标评审处负责人介绍,商标评审部门将继续推进商标评审便利化进程,增强商标评审的专业性和公信力,切实解决各类商标行政纠纷,切实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标注册、管理和保护水平的提高,激发市场创新活力,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新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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