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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将撤销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09/12/31

  按照商标法的规定任何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

    其目的就是为了鼓励商标使用,并把长期不使用而闲置的注册商标资源充分利用起来。

    同异议申请中的情况一样,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提供指定时间内注册商标使用证据和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撤销复审申请、复审答辩和补充提供指定时间内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这4项也同样是属于相关联的2对项目。

    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是指撤销申请人对被撤销注册商标因为其连续三年没有使用,要求商标局予以撤销并终止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提供指定时间内注册商标使用证据和理由,是指被撤销商标所有人在收到商标局发出的要求“提供连续三年使用注册商标证据的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商标局提交指定日期前三年内连续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或者不使用该商标的正当理由。

    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撤销复审申请,撤销申请人或被撤销商标所有人对商标局做出撤销注册商标或维持注册商标有效的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复审答辩或补充提供指定时间内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对应撤销复审申请的另一方,在收到商标评审委员会转送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撤销复审申请及理由后,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答辩理由或者补充提供使用证据。

    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提供指定时间内注册商标使用证据和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撤销复审申请、复审答辩和补充提供指定时间内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相比商标异议,撤销注册商标不仅同样体现了撤销人与被撤销人之间或者其代理人之间的专业素质水平、战略和战术、斗智斗勇的商标争夺战的博弈,而且难度更大些。因为通常情况下,撤销申请人很难直接判断或了解被撤销商标人是否连续使用的真实情况,而且难于防范使用假证的制作。因此,没有具有专业素养和丰富阅历的高水平代理人参予,仅以碰运气的方式办理,一般成功率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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