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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中争议裁定的申请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0/1/14

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申请主要根据以下方面:
(1) 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认为注册未满一年的商标,与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可以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争议裁定。对核准注册前经异议程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或理由申请争议裁定。

 

(2) 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申请人,只能是商标注册人。

 

(3) 申请争议裁定的期限为被争议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以内。

 

(4) 申请争议裁定,注册香港公司应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交送《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同时可附送其它证明材料及证据。

 

6. 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申请

 

(1) 任何人对经商标局核准册的商标,认为属《商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注册不当的,可以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申请撤销。

 

(2) "注册不当"是1998年1月13日修订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1993年纳入《商标法》中;因此,自1988年1月13日以后注册的商标,任何人认为其属注册不当申请裁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受理。对于1988年1月13日以前的"注册不当",不予追溯。 (3) 申请人应交送《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一式两份及有关证明材料和证明据。

 

(4) 被申请人应在商标评审委员会通知的期限内予以答辩。

 

(5) 商标评审委员会终局裁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或代理组织。裁定申请人理由不成立的,该 注册商标继续有效;裁定申请人理由成立的,撤销该注册商标,移送商标局办理有关撤销事宜,该商标注册人在收到裁定通知十五天内,应将《商标注册证》寄回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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