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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商标工作的回顾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0/3/11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的改革开放政策,不仅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注入了生机和活力,而且也为我国的商标工作带来全新的发展机遇。20多年来,我国商标工作由恢复走向全面发展,商标法律制度由确立到逐步走向完善,商标注册申请量逐年大幅度增长,商标管理机构日趋健全,商标行政执法队伍逐步壮大,全社会商标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商标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广泛,我国的商标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一、 对全国商标进行清理整顿

    “十年动乱”期间,我国的商标工作遭到严重破坏,原来的商标注册与管理机构被撤销,外贸商标和外国商标交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办理,国内商标注册权限下放地方,商标不再实行统一注册与管理,商标使用情况十分混乱。

    1978年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恢复工作后,根据国务院“在商标管理方面,要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从速恢复统一注册制度”的指示,开始对全国商标进行清理整顿。1978年11月20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出《关于清理商标的通知》。从1978年底开始,通过县、省两级清理、审查、汇审、淘汰,全国报送商标局约有5万余件商标。在商标局组织的五片集体汇审后,淘汰1.5万余件,清理登记编号32589件,其中国内商标27459件,国外商标51 30件。这32589件商标中,有21892件没有争议,商标局决定以1979年10月31日为核准注册日发给《商标注册证》,其余的10697件则为混同商标,即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完成商标清理登记工作之后,商标局于1979年11月1 日恢复全国商标统一注册制度。实行全国商标统一注册后,商标局开始着手解决混同商标问题。在对混同商标进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80年10月24日发出《关于调查处理混同商标的通知》,提出了混同商标处理原则。各地依照混同商标的处理原则,对本辖区的混同商标提出了处理意见。

    1981年4月20日至5月5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江西九江市召开混同商标处理工作会议,最后确定保留4,140件,不予保留6427件,一时难于确定暂缓处理130件。1982年3月29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出《关于混同商标处理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抓紧解决混同商标的遗留问题。1983年4月7日,收缴不保留的混同商标注册证。混同商标的顺利解决,结束了长期以来我国商标注册工作的混乱局面,为《商标法》的顺利施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在处理混同商标的同时,我国还对酒类商品商标进行了整顿,规范了酒类商品商标的使用行为。长期以来,在酒的瓶贴上,商标往往不醒目而其所用的特定名称却非常显著,导致消费者只认酒的特定名称,而商标却起不到区别不同酒的来源的作用,如贵州茅台酒使用“金轮”、“飞天”商标,五粮液酒使用“交杯”、“长江大桥”商标,汾酒使用“古井亭”商标,张弓大曲使用“跃进”商标,等等。实际上,这些酒的商标缺乏显著性,而特定名称却起着商标的作用。1980年10月11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业部、轻工业部发出《关于改进酒类商品商标的联合通知》,要求企业应将酒的商标与其特定名称统一起来,如要继续使用已注册商标,应去掉原来酒的特定名称,如不再继续使用已注册商标,应将特定名称申请商标注册,并申请撤销原注册商标。经过此次酒类商品商标的整顿,“贵州茅台”、“五粮液”、“汾酒”、“郎酒”、“西凤酒”等名酒的特定名称先后作为商标注册,结束了长期以来酒类商品上注册商标与特定名称混用的状况。

    二、 建立和完善商标法律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1963年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已不能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商标法》,并决定从1983?月1日起实施。该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和调整商标行为的法律,也是我国商标法律体系的奠基石和商标事业发展的里程碑。它开辟了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先河,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开始步入一个崭新的阶段。这部《商标法》是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在总结我国商标管理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商标立法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是一部既适合中国当时国情,又基本符合国际惯例的现代法律。《商标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利益,促进经济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1993年2月22日,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保护商标专用权的需要,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商标法》作了九条修订,并颁布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修订后的《商标法》,增加了对服务商标的注册和保护,完善了商标注册程序,加大了对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增加了假冒商标罪方面的规定。

    2001年10月27日,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对我国《商标法》作了重大修改,并决定从12月1日起实施新修改的《商标法》。此次修改后的《商标法》扩大了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自然人可以申请商标注册,立体商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可以通过商标制度获得有效保护;禁止恶意将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抢先注册;商标确权程序增加司法审查;取消了商标侵权行为的“明知或应知”的构成要件;明确规定“反向假冒”属于商标侵权行为,禁止购买商品后擅自撤换他人注册商标再自行销售的行为;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封、扣押侵权物品的权力;加大对商标侵权人的制裁力度,对于构成侵权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增加诉前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救济措施。此外,修改后的《商标法》还增加了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

    为进一步完善商标法制,与《商标法》配套的法规、规章相继出台。1983年3月10日,国务院颁布了《商标法实施细则》,并于1988年、1993年和2002年先后三次进行了修订;1 996年7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制定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商标评审规则》、《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商标印制管理办法》、《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等一系列与《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相配套的行政规章。商标法律的建立和健全,为我国商标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促进了我国商标事业的蓬勃发展。

    三、 建立和健全商标管理机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立后,即设立商标局,着手恢复全国商标统一注册工作。当时商标局仅有二十多人,很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有商标管理部门,全国商标管理人员仅有几百人,且多为兼职。《商标法》颁布以后,《商标法》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商标管理职能。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实行商标核转制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商标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责主要是从事商标核转工作,1993年实行商标代理制后,商标管理工作尤其是商标行政执法工作成为其中心工作。二十多年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改革开放为契机,大力宣传商标工作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上予以支持,建立和健全了商标管理机构,造就和培养了一支既具有商标理论知识又具有实践工作经验的商标行政执法队伍。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全国基本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商标管理机构和初具规模的商标管理队伍。据1998年统计,截至1997年底,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设立了2190个商标管理机构,其中单设机构153个,分设机构2037个。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管理机构已全部设立,378个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已设立商标管理机构340个,2717个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已设立商标管理机构1821个。全国商标管理机构现有人员8799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约占53%。与此同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培训、轮训、研讨、例会、案件协调会、案例分析会、经验交流会、办案工作会等形式,加强对商标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全面提高了商标管理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造就和培养了一支具有商标理论和实践经验、业务过硬、作风顽强的商标行政执法队伍,促进了商标管理机构的职能到位。

    四、 实现商标注册用商品分类由国内分类向国际分类的转换

    1979年恢复全国商标统一注册后,商标注册仍沿用1963年公布的《商品分类表》。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经济贸易往来的扩大,加之我国于1985年、1989年先后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国内商品分类表已不能适应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需要。198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将用国内分类转换为用国际分类。转换采用的是商标检索用卡片一次性转换,《商标注册簿》、《商标注册证》在续展时转换的原则。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从1988年5月18日开始,商标局工作人员分为三个工作小组,经过七个月的艰苦奋战,制成商标名称检索卡片305691张,图形检索卡片891张,完成了21万余件注册商标从78个类别的原商品分类向34个类别的国际商品分类的转换工作,并于1989年1月建立商标注册用商品、图形要素国际分类检索系统。检索系统的建成,为科学管理商标档案、建立计算机自动化检索系统、提高商标注册效率和质量打下了坚实的基础。1988年11月1日,我国开始实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1993年新增加的服务商标注册也相应地采用了国际分类,并于1994年加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从1992年9月1日起,注册商标开始申请续展,《商标注册簿》和《商标注册证》的转换工作随之展开。为妥善做好续展时注册簿和注册证的商品分类转换工作,切实维护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利,商标局确定四个原则进行续展的分类转换工作。由于我国从1988年11月1日开始采用国际商品分类,而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因此,直到1999年商品分类转换工作才彻底完成。国内商品分类向国际商品分类转换的成功完成,为我国顺利实施马德里国际注册奠定了良好基础,也为我国商标注册与管理工作的国际化、科学化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五、 解决“两本账”商标

    “两本帐”商标是在上世纪五十年代特定外贸体制下形成的,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上核准工贸双方注册,分别使用于内、外销商品,即一个商标两个注册人。在进行混同商标处理时,因当时急需解决“文革”中地方注册造成的大量混同商标,再加之当时外贸体制尚未改革,“两本帐”商标确定的工贸双方分别在内外销商品上享有专用权的原则,工贸双方均能遵守,矛盾并不突出,因此没有对“两本帐”商标加以清理。遗留的“两本帐”商标涉及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49家外贸公司和近200家工业企业,商品分布于原国内商品分类78类商品中的44个类别,情况十分复杂。80年代中期,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外贸体制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企业的自主权扩大,工贸双方注册同一商标引起的商标纠纷日益增多,严重影响了工业生产和外贸出口的发展。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从1986年开始,组织力量对全国“两本帐”商标进行调查研究。1990年6月,经与有关部门会商,并经全国商标工作会议讨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解决工贸双方注册同一商标问题的意见》,对“两本帐”商标提出了六条处理意见。1990年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发出《关于重申工贸双方注册同一商标使用原则的通知》。为加快解决“两本帐”商标的工作进度,协调好跨地区之间“两本帐”商标问题的解决,1991年8月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召开了全国解决“两本帐”商标协调会,对“两本帐”商标的历史和现状、解决“两本帐”商标的原则和处理程序以及有关问题达成一致共识,并对195件“两本帐”商标权归属问题逐一进行研究讨论,最后确定128件商标归工业部门,55件商标归外贸部门,5件商标自行协商解决,6件商标需进一步查证,1件商标待定。此次会议是继1 981年九江会议之后召开的又一次重要的处理历史遗留商标问题的会议。乌鲁木齐会议之后,各地做了大量的调研和协调工作,提出了解决方案,并由工贸双方办理了相应的法律手续。至此,“两本帐”商标的归属权基本得到解决,我国商标工作的历史遗留问题也得以完全解决。

    六、 完成国内商标受理形式由核转制向代理制的转轨

    1990年以前,我国企业在国内申请商标注册一直实行核转制,只有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到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国内企业到国外申请商标注册时,才通过少数几个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在我国实行计划经济的特定历史时期,核转制是适合当时的经济特点的,便于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商标管理,在当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尤其是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商标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商标申请量日益增多,商标管理部门的任务日渐加重,核转制已不能适应商标行政管理和商标事业发展的需要。为完善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实现行政职能与服务职能的分离,进一步与国际惯例接轨,1990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杭州召开的全国商标工作会议上作出了“逐步实行商标代理制,建立商标代理人队伍”的决定,逐步推行商标代理制。1990年5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在上海、江苏、福建、湖北、广东、四川、沈阳、广州、重庆、南京、成都、长春、珠海等13个省、市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推行商标代理制。1991年5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湖北省、上海市、沈阳市、成都市、南京市、常州市等6家商标事务所为首批国内商标代理机构,开展国内商标代理业务。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1 993年在全国全面推行商标代理制。1993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对商标代理制作了明确规定。从1993年7月1日起,商标代理机构的代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商标核转工作同时停止。至此,商标核转制向商标代理制的转轨工作基本完成。

    1994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对代理组织设立条件、指定或认可程序、业务范围、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实现了商标代理组织及其业务的规范化管理,标志着我国商标代理制的正式确立。

    1999年12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1994年颁布的《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作了修订,颁布了《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并从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办法面向社会放开商标代理业务,并取消了涉内、涉外商标代理业务的区分;改革了商标代理机构的审批程序,由原来的“先登记后特许”改为“先特许后登记”;建立了“两证执业”制度,即商标代理人的执业证书和资格证书相分离;健全了监督机制,对商标代理人和商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2000年2月3日,商标局下发《关于实施<商标代理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贯彻落实《商标代理管理办法》作了具体规定,取消了商标代理机构涉内、涉外代理业务的限制。2月16日,商标局制定下发《商标代理人资格考核办法》和《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办法》,并决定从3月1日实施。9月16日,全国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在北京、广州、杭州、成都、西安、沈阳六个考区同时举行,这是我国实行商标代理人资格制度以来商标局面向全国举行的第一次考试,使我国商标代理体制改革迈出了关键的一步。经过公开、公正录取,共有540人通过考试,获得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

    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和发展,我国商标代理法律制度已基本建立,商标代理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商标代理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商标代理人素质和服务质量明显提高,我国已经建立起一个遍布全国、基本完整的商标代理服务体系,实现了商标体制发展过程中的一次重要飞跃。截止2002年底,我国已有商标代理机构148家,取得正式资格的商标代理人1396人。商标代理制度的建立,完善了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实现了行政职能与服务职能的分离,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商标事业的蓬勃发展。据统计,从1995年以来,通过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商标申请量占每年商标申请量的70%一80%。这充分表明,商标代理机构是沟通企业和行政主管机关的桥梁纽带,是提供商标法律服务、帮助企业开展市场竞争的良师益友,是发展我国商标事业的一支不可缺少的力量。

    七、 依法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自《巴黎公约》明确规定保护驰名商标以来,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非常重视驰名商标,并对其本国的驰名商标实施特殊保护。我国《商标法》实施之后,先后保护过美国的“FREON(氟里昂)”和“JEEP”(吉普)商标。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之后,当时国内法律尚未对驰名商标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直接以《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保护过一些外国的驰名商标,如“M&M’S”、“MICKEY MOUSE(米老鼠)”、“IBM”、“Marlboro”、“CoCa-CoLa”等。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我国的一些企业在参与国际竞争过程中,也遇到了如何有效保护自己的驰名商标问题,“同仁堂”商标就是其中的第一例。1993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增加了对公众熟知商标的保护条款。为切实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使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工作从此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据此规定并按照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商标局先后五次依法认定了274件驰名商标。加上1996年前认定或选评的19件驰名商标,截止2002年底我国共认定293件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之后,商标局制定具体措施,在相关商品类别上对驰名商标实施扩大保护,禁止他人在相关商品类别或非类似商品上注册驰名商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依法责成多家企业变更了与驰名商标相冲突的企业名称,并多次开展保护驰名商标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的案件,切实保护了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 注册和保护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特殊标志

    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积极履行有关商标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我国商标法律先后将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特殊标志纳入商标保护范围,对其进行注册和保护。1993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将服务商标纳入商标保护范围,并从同年7月1日起商标局开始受理服务商标注册申请。我国对服务商标进行注册和保护,在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同时,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截至2001年底,我国共受理服务商标申请197949件,其中国内商标申请142370件,约占总申请量的71.9%;累计有效注册的服务商标达128465件,其中国内注册商标88770件,约占总申请量的69.1%。

    1993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纳入保护范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4年12月30日发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并于1995年3月1日开始受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依法保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进行注册和保护,顺应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因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而对一些应予保护的主体不能保护的缺陷,如我国还没有原产地名称方面的法律法规,但可以通过证明商标来保护原产地名称。截至2001年底,商标局共受理集体商标申请103件、证明商标申请365件,核准注册集体商标17件、证明商标153件。

    1996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将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并从颁布之日起受理特殊标志登记申请。我国创造性地将特殊标志纳入商标保护范围,既保护了特殊标志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推动了文化、体育、科研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发展,可谓一举两得。截止2001年底,商标局共受理特殊标志登记申请926件。

    九、 商标注册审查方式由手工作业更新为现代化的计算机检索查询

    1993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始着手建立商标注册与管理自动化系统,分三期工程进行开发。经过一年多的开发建设,1994年底一期工程竣工,并于1995年2月28日通过验收。一期工程的投入运行,实现了计算机进行商标检索和查询的目标,改变了多年来商标注册各环节一直是传统的、低效率的手工操作模式,结束了我国商标注册人工翻阅卡片采集数据的历史,大大提高了商标注册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在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调研论证之后,二期工程于1997年开始建设。经过三年多的开发建设,2001年6月开始,二期工程系统进入商标局内联调。10月22日,二期工程系统开始数据转移阶段,从即日起商标注册申请按照二期工程流程受理。12月,二期工程进入试运行阶段。二期工程在一期工程的基础上,建立了标准的数据管理系统,实现了档案工作的计算机管理和业务流程的自动化管理,使我国商标注册与管理的自动化建设水平产生质的提高,初步实现商标注册流程的无纸化办公。

    十、 普及和宣传商标法律

    二十多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始终如一地把商标法制宣传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广泛采取有奖征文、知识竞赛、法律讲座等形式,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企业和消费者广泛宣传商标法律知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提高了全社会的商标法律意识。尤其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商标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日益凸现,企业的商标意识明显增强,全社会的商标法律意识也明显提高。企业运用商标策略开拓市场、参与竞争的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涌现出了“海尔”、“长虹”等一大批以驰名商标为龙头发展起来的现代企业集团,促进了民族品牌的崛起和民族工业的振兴;广大消费者的商标法律意识也明显增强,认牌购物形成风尚,并自觉以《商标法》为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积极同商标侵权假冒行为作斗争。随着全社会商标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商标注册申请量和有效商标注册量逐年大幅度增长。1983年我国国内商标年申请量只有19120件,1992年也仅有79837件,1993年以后,我国国内商标年申请量都在10万件以上,1995年和1999年突破14万件,2001年则飙升至近23万件。这样的增长速度,在我国商标发展史上是史无前例的。2001年,我国的商标申请量达270417件,仅次于美国,位居世界第二位。2002年达37万件。同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投资环境的改善,国外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数量也迅猛增长。1982年国外商标申请量仅为1565件,1992年仅达到836件(不包括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领土延伸申请的2591件),而1 993年以后则迅速增长,每年均在2万件(不包括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领土延伸申请)左右。1 989年10月4日,我国正式成为《马德里协定》成员国后,开始办理来自马德里协定其他成员国商标所有人在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1990年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领土延伸申请仅为2048件,到2001年达到17408件。1979年前,来我国注册商标的国家或地区仅有20个,注册商标仅有5130件;到2001年底,已增加到123个国家或地区,注册商标累计达到282715件。这充分表明我国的投资环境越来越好,我国潜在的大市场越来越吸引外商来华投资。截止2001年,我国累计有效注册商标达1518376件,位居世界前列。

    十一、依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商标行政执法部门和商标注册管理的职能机构,二十多年来尤其是《商标法》实施以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加强商标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方面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一是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及时注册商标,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商标管理制度,规范企业商标使用行为,提高了企业以商标战略开拓市场、参与竞争的能力;二是严格审查商标印制单位资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堵住了假冒商标标识的源头,规范了商标印制行为,净化了商标印制市场;三是加强流通领域中商标使用行为的监管,倡导开展无假冒商标商品销售活动,有力地净化了市场环境,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四是抓住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猖獗的重点地区、重点商品和商标印制等重点环节,多次开展大规模的商标专项治理活动,加大执法力度,有效地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五是集中力量,狠抓商标侵权假冒大案要案,查处了一大批侵犯我国驰名商标和外国商标专用权的案件,如“红塔山”、“贵州茅台”、“M&M’S”、“Lux”、“addidas”、“可口可乐”、“IBM”、“高乐高”等商标案,切实保护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树立了我国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良好国际形象。据统计,自1978年至2001年底,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充分发挥商标行政执法网络健全、程序简便、快捷高效的优势,共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约25.68万件。其中1993年至2001年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15.29万件,收缴和消除侵权假冒商标标识约28.7亿件(套),罚款总额约8.64亿元,责令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4525.4万元,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837人。

    十二、积极开展商标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十多年来,我国积极开展商标领域的国际交往,先后加入多个商标领域的国际组织或条约。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后,中国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进行了真诚而又卓有成效的合作,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一系列商标国际会议,并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举办了多次商标研讨会、商标培训班,还邀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家来中国讲课或工作访问。同时,我国在独立自主、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上,积极发展与世界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的交流与合作。1985年,我国与法国建立中法商标工作组,每年定期举行一次中法商标工作组会议,加强了中法双方在商标领域的交流与合作;1995年,我国与泰国签订《中泰两国商标领域双边合作备忘录》,并于1996年共同草签了《商标合作活动计划》;从1996年起我国与日本每年举行一次中日商标首脑会谈。商标局先后多次派团访问了法国、德国、美国、英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泰国、巴西、瑞士、朝鲜、西班牙、比荷卢、韩国等国的商标主管机关;同时,法国、德国、日本、泰国、捷克、朝鲜、西班牙、美国、韩国、俄罗斯等许多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代表团来商标局访问,增进了相互了解,加强了双边合作。我国还邀请外国商标专家来华讲学,派出数十批商标工作人员出国考察、学习,增进了与其他国家在商标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提高了我国在世界知识产权界的国际地位。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商标事业的发展历程,所取得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但也必须清醒认识到,与发达国家一百多年的商标发展历史相比,我国是一个商标大国,但不是商标强国,我国商标工作仍处在发展阶段。同时,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和商标制度的国际协调,使我国商标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今后我国的商标工作仍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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