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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单纯的权利冲突及解决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0/5/23

单纯的权利冲突及解决

  除了驰名商标外,普通商标在各国都只享有相对的保护,因此就一商标而言,很可能在不同地域或不同领域内,存在着多个权利人,这种权利的多重性与域名的唯一性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冲突。单纯的权利冲突就是指这种在若干商标权人就相同商标分享商标权的情况下,其中一个商标权人将与商标相同的设计注册为自己的域名,而使得其他商标权人无法再用自己的商标做域名的情况。

  单纯的权利冲突是由于域名与商标之间的差异性,导致两者的权利配置不平衡而产生的,不存在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因此也谈不上对任何人的权利侵犯。对于这类争议,解决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先来后到原则

  在商标的多重性和域名的唯一性发生冲突,且域名注册人和商标权人位于不同地域或不同领域时,先来后到原则的适用能使冲突得到最为合理的解决。因为在同等条件下,某个权利人最先将自己的商标注册为域名并从中获益,只能说明其具有远见和反应敏捷,至于其他权利人没有把握住网络商机,当然不能怪责别人了。

  先到后得原则被成功用于解决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的典型案例是英美“王子”之争。该案中,原告“王子(Prince)”公司是一家提供计算机服务的英国公司,从1985年开始使用“王子”商号,但从没有注册过“王子”商标,1995年注册了prince.com的域名开展网上活动,其10%的合同都是通过网络签订的;被告王子运动用品集团公司是一家著名的生产网球拍等运动器材和运动服装的美国公司,其在美英都注册有“Prince”商标。当被告1997年申请注册prince.com的域名时,发现已为原告注册。被告认为原告侵犯其商标权,要求原告将其转让,否则将提起诉讼。原告不允,遂先向英国法院起诉被告不正当地以商标侵权相威胁,请求法院澄清原告对prince.com域名的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法院认为,原被告业务的差别很大,被告要求原告停止使用prince.com域名就意味着要求原告不能在任何国家、任何市场上使用该标志,这显然超出了被告享有的商标权的合理范围。并且,由于原告注册prince.com域名在先,因此不能因为相同的商标为被告所有就撤销原告的域名注册。

  当然,先到后得原则也有其局限性,如争议双方的业务本不相干,但由于域名注册人上网后,其业务扩展到对方领域而导致侵权,此时如果还保有域名注册人在先注册的域名,是存在矛盾的。因此,应当寻求其他途径解决这种权利冲突。

  2、技术方法

  化解单纯权利冲突还可以通过技术方法。网上地址录(Directory)、文件列表服务(Listing Services)等技术方法都能向用户提供某个企业确切的网上地址,避免仅仅通过域名寻找企业网站可能出现的差错和混淆。同时,有了这些技术方法,企业选择域名的范围也增大了,不必再担心注册的域名与企业的商标或商号不同而使用户找不到自己的网站。<8>

  另外还可以通过建立“门户网页”(Gate-way or Portal Page)的方法,即在某个共同的域名下建立共享的门户网页,将相关的各个企业的网址及其区别的信息串联起来。如所有以“长城”、“Great Wall”或“Chang Cheng”为商标或者商号的企业,协商同意建立“门户网页”,那么在这个以greatwall.com为域名的门户网页上,会列举出所有这些企业的名称和各自的特征,并链接到他们各自的网站。这样,他们就不会因域名注册起冲突,也不会因商标或商号相同或近似而发生混淆。

 

  不过,由于技术方法不是法定的强制措施,是否采用取决于相关权利人的自愿协商,就国内目前来说,尚没有采用这种方法的。<9>

  3、否认声明

  否认声明(Disclaimers)是一种由域名注册人主动采取的避免域名纠纷的预防措施,即域名注册人在其网页上声明自己的域名仅在某个国家或某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者声明自己的域名与比尔诺拥有的某些知名商业标志无关。一些网站除了作出声明外,还特地设置链接通往该网站,这种做法是比较友善的。

  当然,否认声明也只是域名注册人的自律性措施而已,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值得指出的是,如果域名注册人的行为客观上是侵权的,即使其设置了否认声明,也免除不了其侵权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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