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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1/11/11

  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囊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井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台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绐他人造成的损呋,应当给予赔偿。
  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第三十七条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注册标记包括(注外加o)和(R外加o)。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第三十八条《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在提交补发申请时交回商标局。
  伪造或者变造《商标注册证》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笫(西)项行为的,任何人可队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谆注册商标,并谎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八,限其自收到遭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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