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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1/11/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舟院奄第358号2002年8月3日/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亮施条例》自2∞2年9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吐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特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四条商标法第六条所称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五条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驳回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j主册申请或者撤销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有关当事凡提出申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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