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绐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1/11/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2)3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臣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已干2002年10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尝第1246次空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年10月l6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审理商标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绐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生误认的;(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王善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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