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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隐性反向冒充的形成要件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1/11/23

商标隐性反向冒充的形成要件

商标上的冒充,个别指冒充者在本人制造或销售的商品上,冒用别人享有专用权的商标。商标反向冒充有两种体现情势:一是显性反向冒充,即去掉别人商标,换上本人的商标将商品再行销售;二是隐性反向冒充,即去掉别人商标,在无商标的状态下进行销售。商标反向冒充行动在客观上体现为向别人虚伪地示意商品的实在起源,其本质是一种商标侵权行动。
我国修正后的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明白规则:“有下列行动之一的,均属侵占注册商标专用权:……(四)未经商标注册人赞同,改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改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可见,我国法律仅规则了改换商标这种显性的商标反向冒充行动,关于去除、掩盖原商品商标后再次发售的隐性反向冒充行动,则没有予以标准。
但是,实际中已涌现这类商标隐性反向冒充行动。有这样一个案例:被告江苏省如皋市印刷机械厂享有“银雉”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如皋市轶德物质有限义务公司从被告用户手中购进“银雉”牌旧胶印机,除去固定在该机器上的铭牌(被告将商标标识同产品技巧参数及厂名一起制造成产品铭牌,固定于其消耗的胶印机上),进行整修和从新喷漆后,作为本人的产品无标识销售给其余用户。法院以为,被告在商品处于流通中时,撤除商品的商标,间接侵占了商标权人所领有的在商品上标识其商标的权利,割断了商标权人和商品运用者之间的联络,终结了商标所具备的市场扩大属性。因而,被告的行动已经形成商标侵权。
笔者以为,应增强对商标隐性反向冒充实际的钻研,以准确界定商标隐性反向冒充的规模。本文仅讨论商标隐性反向冒充的形成要件。
一、侵权人是销售商或许两头商
依据商标权用尽准则,在界定商标隐性反向冒充时,应将侵权人规模限定于间接运用人之外。
为了掩护注册商标与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不在商业流通历程中发作异样变更,法律须要阻止商事主体去除商品上的注册商标。须要特殊注重的是,在商品流通中可以形成侵权的,不只要销售商,还包含运输、仓储等两头商。
二、侵权人去除、掩盖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在对商标隐性反向冒充行动进行定义时,“去除”和“掩盖”注册商标的情况都应作为对商标一切人的侵权行动在法律中加以规则。由于,假如对“去除”采取文义说明,显然不能包含“掩盖”,但是,掩盖注册商标却可以抵达去除注册商标的后果,实际上是去除注册商标的一种方法。将去除和掩盖注册商标并列规则,便于通常了解,也可以防止侵权人的狡辩行动。
在最后认定商标隐性反向冒充时,笔者以为,被告没有必要证实被告上述行动有伤害后果。起因是:(1)被告在商品流通历程中去除或掩盖别人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此种行动自身就是一种重大伤害别人商标权的行动,已经形成或许必将形成伤害后果是不言而喻的;(2)商标侵权的伤害后果是很难举证的,例如,某些案件中尽管存在隐性反向冒充行动,但商标权人的商品销售额连续下跌,难以证实其受到伤害;(3)关于商标侵权的救援方法并不限于伤害抵偿,还可以采取停滞伤害、清除阻碍、清除影响等方法,而且在许多状态下,采取前面这些救援方法并不请求证实详细的伤害后果。
三、侵权人去除、掩盖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没有取得商标权人赞同
商标权属于财富权的一种,并非与人身不可分别,商标权人可以自在奖励其注册商标。别人经过商标权人赞同而去除或许掩盖其注册商标的行动即便对商标权人有伤害,也不是商标侵权行动,不形成商标隐性反向冒充,由于商标权人有权废弃其整个或许局部商标权利。只要未经商标权人赞同而去除或许掩盖其注册商标的行动才可以形成商标隐性反向冒充。
四、商标权人商品的状态没有转变
为了保护消耗者的知情权以及商标权人的非法商标权利,须要保障注册商标与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可以被消耗者准确感知。商标隐性反向冒充割裂了此种对应关系,因而,法律阻止隐性反向冒充行动。法律对商标隐性反向冒充所作出的否认性判定隐含着一个前提假如,即商品在贴上注册商标后到抵达间接运用人之前没有发作转变。由于假如商品在抵达间接运用人之前已经发作转变,那么严厉掩护商标与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反而可以对商标权天然成伤害。例如,某些已经破坏、蜕变或许功用下降的商品,岂但不能完成商标权人的创牌和广告欲望,反而可以使商标权人的荣誉受到贬损。因而,假如商品在抵达间接运用人之前已经发作转变,岂但没有必要维持商标与转变后的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反倒应该清除此种不准确的对应关系。事实上,商标法在商标权用尽准则的但书条款中,已经赋予了商标权人清除此种不准确对应关系的权利。因而,对商标权人之外的销售商或许两头商而言,去除或许掩盖已经破坏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并没有破坏商标权人的好处,不形成商标侵权。由此可见,商标权人商品的状态没有转变应该成为商标隐性反向冒充的必要条件。
笔者以为,关于这一条件还有几个问题须要进一步剖析。首先,应该从什么角度来对商品的状态进行界定?是从商品的外观来界定,还是从商品的功能来界定,抑或是两者兼而采之?界定商品状态的重要目标,在于使商标权人的商品劣势可以得到相应的掩护,防止商标隐性冒充行动人非法应用别人的商品劣势获取不当好处。因而,应该依据特定商品与其余商品相比最明显的劣势来界定商品状态。假如商品的最明显劣势是外观英俊别致,则应该从外观的角度来界定;假如商品的最明显劣势是功能更强,则应该从功能的角度来界定;假如商品的外观和功能都有明显劣势,则应该从这两个角度来独特界定。其次,商品状态变更到何种程度能力称为“转变”?只要商品的状态变更到个别人以为拙劣的程度,能力以为商品状态发作了转变。不能以商品的某种劣势能否存在作为权衡标准,否则轻易滋长随便去除别人注册商标的行动,也会给商标隐性反向冒充的认定形成艰难。再次,假如商品状态向好的方向转变,去除或许掩盖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能否形成隐性反向冒充?此种状态也应该形成商标隐性反向冒充。由于商品原有的劣势是商标权人的奉献,商标权人有权通过其商标继承予以表明,其余人即便关于商品状态的改良有另外的奉献,他们可以在商品上再附加上本人的商标,但不得去除或许掩盖在先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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