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服务项目 商标注册 商标设计 商标命名 商标转让 品牌文化 法律法规 关于我们
 快速导航  
商标法制
专家说法
普法窗口
案例评析
商标新闻
 
  新闻中心  
诺贝尔商标的争议案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2-04-28

    据了该案审理时,商评委辩称,第1922482号商标的“NABEL”部分与第1793678号商标完全相同,构成近似商标,且第1793678号商标经过艺术化处理,具有较强独创性。在两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中,第1922482号商标除指定使用的小型取暖器外,其余所有商品与第1793678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近似。
    对此,两原告坚持认为,第1922482号商标的图形部分为一滴水的水龙头,与杭州诺贝尔公司的商标区别明显。 解,该案涉及商标系第1922482号“诺贝尔NABEL及图”商标,该商标于2008年5月6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热水器、微波炉、排气风扇等。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诺贝尔公司)于2008年10月6日,以其第1793678号“NABEL及图”商标享有在先权利为由向商评委提出撤销第1922482号“诺贝尔NABEL及图”商标申请,指出其第1793678号商标已在第11类灯、电热水器、冰箱等商品上在先注册,第1922482号商标与其商标构成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杭州诺贝尔公司表示,该公司在第19类瓷质墙、地砖等商品上注册的第1300350号“NABEL及图”、第1437650号“诺贝尔”文字商标经其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第1922482号“诺贝尔NABEL及图”商标的图形及文字部分与这两件商标极为相似,属恶意模仿,并请求商评委认定其第1300350号商标为驰名商标。此后,商评委裁定撤销第1922482号“诺贝尔NABEL及图”商标的注册。
    


版权所有:连云港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苏ICP备09056459号

地址: 连云港市新浦区海连路43号南光大厦115号 电话:0518-88880518 手机:13305131355

技术支持:正和品牌 苏ICP备090564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