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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检索空白期遭遇近似商标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4/7/27

索空白期,也被称为盲查期。该期间大约为4~6个月,即从检索申请人提交
商标检索之日起前推4~6个月之内提交的所有注册申请是无法检索到的。
恐28j商标检索空白期遭遇近似商标,商标注册申请被驳
    四川某公司于2004年8月初委托某代理组织在第35类“广告策划”等服
务项目上检索“廖记棒棒”商标,检索结果显示无在先权利。该公司根据此检索
报告于2004年8月27日通过该代理组织向国家商标局递交了“廖记棒棒”商
标在第35类的注册申请。经过近3年的审查,商标局于2007年8月21日rS-]该
代理组织下发了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了该商标注册申请,驳回理由为“该商标
与在类似服务项目上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41 12483号廖记商标近似”。引证商
标申请日期为2004年6月10日。
    上述案例中申请人于2004年8月初进行的商标检索,而引证商标于
2004年6月10日提出申请,前后相距2个月,正是处于商标检索空白期内。
为什么会有这种现象出现呢?还要从注册申请的审查流程说起。
    注册申请的审查流程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历时6个月
左右,实质审查则需要大概2年左右。商标检索空白期形成的主要原因即为
形式审查所需的这6个月时间。所谓注册申请的形式审查,是指商标局根据
《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的规章,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形式
要件合法性进行审核的行为。形式要件,是指《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
以及其他有关的规章在申请人主体、申请日期、商品或服务及其所在类别、
规费及其缴纳方式等方面所规定的要求和条件。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形
式要件进行的审查所依据的法律及其法条主要有:《商标法》第4条、第5
条、第6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4条、第25条、
第63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条款和其他规章的规定。商标注册
申请的形式审查有两种结果:一是申请人资格、申请书件完全符合《商标法》
及其实施细则要求,则予以受理申请;二是不具备申请人资格,或者申请书
件不符合《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的,则不予受理,退回申请人,待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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