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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签订合同许可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4/8/13

持商标所有权,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签订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这种
使用方式也视为注册人使用,以此避免因3年不使用而被撤销。
  2.经济意义——有利于商标所有人充分实现其所有权权能
  即通过将商标使用权范围扩大,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基本内容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人或其授权的人将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
用,被许可使用人支付使用费的行为。商标权人或其授权的人为许可人,另
一方为被许可人。许可使用后,许可人并不丧失商标权,被许可人只取得使
用权。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一种租借使用注册商标的契约形式,是通过
合同来实现的。我国《商标法》第26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使
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许可人使用其注
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指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达成的书
面协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合同法》中并未对其作出单独规定。在实践
中,一般由许可人和被许可人根据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约定相互间
的权利义务。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
    (2)授权范围:包括商标使用许可的性质(独占、排他或者普通使用许
可);被许可商标的图样;被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许可使用的地域范
围和许可期间等。
    (3)为保证商品质量而约定的有关措施,如技术、设备、服务等。
    (4)许可人保证被许可商标持续有效的有关条款,如按期续展,不得在
合同存续期间注销被许可商标等。
    (5)被许可商标的标识提供方式。
    (6)在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名称和商品产地。
    (7)合同终止或解除条件。
    (8)商标使用费(许可费)数额及支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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