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服务项目 商标注册 商标设计 商标命名 商标转让 品牌文化 法律法规 关于我们
 快速导航  
注册流程
商标分类
文件下载
商标常识
 
  新闻中心  
未注册商标是否可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5/7/15

未注册商标是否可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宣讲要点】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就其未注册商标先予使用,经过多年的经营,开辟了自己的市场,并享有一定声誉,虽然该商标未申请注册,没有被商标局核准,但只要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就应当认定为驰名商标,受我国法律的特殊保护。现实生活中,人们接触较多的是对注册的驰名商标实行保护,而对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认识不足。实际上,无论是注册的还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在遭受侵害的时候,都可以通过相关程序申请获得对商标相关权利的保护。按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规定,驰名商标无论注册与否,只要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已经驰名,都可获得保护。利害关系人有权请求撤销与其相同或相似的注册商标,禁止该注册商标的使用。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对驰名商标的定义为:“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这里并没有明确驰名商标是否要在中国注册,说明驰名商标包括注册及未注册商标。因此,未注册商标如在中国相关商品或服务市场经过长期商业使用、在相关消费者中建立了良好声誉且他人的使用足以在相关公众中产生混淆误认而使其受到损害,企业可以在商标争议程序中请求将其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获得保护。
    【典型案例】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公司”)打赢了关于“酸酸乳”未注册商标侵权一案,更加坚定某酒厂准备也效仿蒙牛公司打一场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案,事情经过是这样的:某酒厂生产的酒从建厂以来就使用“小楼”商标,至今已有近30个年头,早已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尤其在前几年,为了能推广“小楼”商标,某酒厂加大了商标的宣传,并增加了不少推广费用,经过几年的努力,“小楼”牌酒的销售已遍及全国各地,加上酒味纯正,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最近两三年已成了大多数家庭逢年过节必喝的酒。在全国范围内取得较高的知名度。正当“小楼”牌酒销售兴旺时,不久前,某酒厂发现在一些超市的货架上出现了与“小楼”牌酒的名称、外包装、颜色及美术字等方面都相似的酒。在得此消息后,某酒厂立即与生产该酒的生产厂家A酒厂联系,要求他们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该酒,并要求他们销毁剩下的“小楼”商标标识。A酒厂对某酒厂的要求置之不理,无奈之下,某酒厂将其告上法庭。A酒厂在答辩状中称,某酒厂的“小楼”商标未经过注册不能认定为驰名商标。
    【专家评析】本案中,某酒厂的“小楼”商标可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而某酒厂使用的“小楼”商标已将近30年,带有该商标的产品的销售遍及全国,已经达到了较高的公众知晓度,并得到了消费者的好评,享有良好的市场声誉。虽然“小楼”商标没有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确认为驰名商标,但是,由于“小楼”商标没有注册,不可能会得到我国有关行政机关确认为驰名商标。如果将此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必备条件,那么就会出现一种现象,即许多已享有很高声誉的商标却得不到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的现象,这样则不利于商标的保护。所以,不能将需要有关行政部门确认为驰名商标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必备因素,我国司法实践也是依此来实施的。因此综合上述分析,已达到公众广为知晓的程度,且享有较高声誉的“小楼”商标应当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虽然我国相关《商标法》只保护注册商标,但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公众所熟知的未注册知名商标我国法律仍予以保护。我们根据上述分析,“小楼”商标应当属于驰名商标,其也应当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知名商标,而A酒厂擅自使用某酒厂所有的驰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即“小楼”牌)、外包装、颜色及美术字等方面,造成和某酒厂生产的酒相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是某酒厂生产的,A酒厂的行为就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某酒厂当然有权要求其停止使用,并销毁剩余的“小楼”商标标识。
    【法条指引】《商标法》第14条第1款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版权所有:连云港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苏ICP备09056459号

地址: 连云港市新浦区海连路43号南光大厦115号 电话:0518-88880518 手机:13305131355

技术支持:正和品牌 苏ICP备090564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