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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应当怎么办?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5/7/24
对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应当怎么办?

【宣讲要点】

在我国,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驳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且在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典型案例】

宋某是南方某市A日用品公司新产品研究开发部负责人。20129月,该部接受公司的委托,准备研究开发一种当时市场上存在空白的、高效超强的洁厕灵新产品。由于该项目要求高、工期短,参加此次开发活动的研究人员夜以继日、废寝忘食,终于在201312月中旬研制开发出这种新产品,共花掉111天的时间。为了纪念这段特殊时期,20133月,公司决定将产品的商标以“111”三个普通印刷体的阿拉伯数字申请注册。经商标局审查,因该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功能而予以驳回。A公司收到商标局作出的驳回申请决定后,认为商标局的决定是错误的,理由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1)国内尚没有以阿拉伯数字作为商标在洁厕灵商品上使用,故此阿拉伯数字作为商标在洁厕灵上使用并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认;(2)之所以采用这三个阿拉伯数字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目的是为了纪念新产品研究开发部成员在那111天中所付出的艰苦努力;(3)国内其他企业也不乏采用阿拉伯数字用作商标及构图来注册商标而获得成功的,例如“999”也是一个商标,也成功注册了,为什么自己申请注册的“111”商标却不能获得同样的注册?作为参与此次新产品开发活动的负责人,宋某特别希望商标局能核准“111”商标的注册,但目前遇到了这种尴尬的处境。

【专家评析】

本案中,由于A公司申请的“111”商标仅以普通字体的阿拉伯数字构成,且指定使用在可能以数字做型号、货号的商品上,

不具备显著特征,不易为人们所识别,不具有商标的可识别性,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0条的规定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决定。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4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A公司可以自收到驳回申请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商标申请驳回复审申请书》,同时附送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决定书副本及其他证据材料,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

在此提醒申请人,申请的商标一定要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否则很可能会被驳回。

【法条指引】

《商标法》

34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法实施条例》

30  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副本。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曰起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驳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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