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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人企业的简称注册为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5/7/30

将他人企业的简称注册为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宣讲要点】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是一种特殊的商标违法行为,有的个人和企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规避有关商标法律法规,逃避处理,不直接使用假冒商标、商品或者使用类似商品、相似商标等典型的商标侵权手段,而是移花接木,看中一些已经获得市场认可的品牌的注册商标,将这些商标中容易引起消费者注意的元素引入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以达到其提升知名度、推销商品的目的,危害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原则。

对于这种情形,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也会产生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误导社会公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不良效果。尽管形式上没有冒用他人商标或者使用近似于他人注册商标等行为那样直接,但同样构成侵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典型案例】

刘某自己开办了一个家电器厂,为了能将自己质量优异的产品外销各地,刘某准备申请一件商标。为了迅速打开、占据可观市场,刘某准备为自己的商标取一个耳熟能详的商标名称。思前想后,最终想到“联想”二字作为商标。因为在今天一般人都知道联想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联想集团”)生产的电脑被大家所熟知,而刘某的产品主要是厨房家用电器,与联想集团生产的电器不同,并且“联想”只是其联想集团的简称,刘某将用其简称注册为自己商标应该没有违法之处。这样,在刘某的产品上使用“联想”商标,既不用花钱作广告宣传就能让广大消费者记住自己的产品,又能借助联想集团在我国的名气迅速打开市场,岂不一举两得。正当刘某为自己的聪明才智窃喜时,一位朋友告诉他,刘某这样做侵犯了联想集团的企业名称权,属于违法行为,就算刘某将“联想”申请注册为商标,商标局也不会批准。

【专家评析】

本案中,刘某将联想集团的简称“联想”作为自己的商标的行为侵犯了联想集团的名称权。企业名称的存在,是为了使公众便于区分产品的生产厂家,所以企业名称体现着特定的商业信誉和服务质量。对于像联想集团这种信誉好的企业,其名称对消费者有着巨大的吸引力,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财产,所以我国法律将企业的名称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予以保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2款的规定,联想集团对自己企业名称“联想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名称权,并有权使用和依法转让,其他任何个人、组织或者企业都不得不经过允许就使用该名称。虽然刘某只使用了“联想集团有限公司”的简称“联想”二字,但是,“联想”是公众所知悉的简称,一般人认为联想就能替代联想集团的全称,“联想”就是联想集团的企业名称。因此,如果刘某未经过联想集团的同意,就将“联想”作为商标使用或者注册应当被认定为侵犯了联想集团的名称权。

如果刘某将联想集团的简称“联想”作为自己的商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项的规定,擅自将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会引起相关公众误认或者误解标有该商标的产品是该企业的产品,这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联想集团在全国甚至在国际上都享有较高的声誉,并且“联想”是联想集团为公众所认可的简称,在很大程度上甚至替代了联想集团的全称。刘某注册“联想”商标的目的,也正是借助联想集团的影响,客观上使消费者误认为刘某厂生产的电器产品为联想集团生产,以便有利于销售。因此,刘某注册、使用“联想”商标的行为就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的规定,除要承担前面所述的民事责任以外,刘某还将会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如果对联想集团造成了实际损害的,还要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法条指引】

《商标法》

第58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民法通则》

99条第2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120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

5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1条第1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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