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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不受理商标侵权投诉该怎么办?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5/7/31

 

【宣讲要点】
我们知道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用于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行为当然属于商标侵权。殊不知,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使得公众造成误解的行为同样也属于商标侵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则有职责依法处理此类商标侵权。
商标被侵权,被侵权人向工商部门投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2.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4.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
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行使有关法律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典型案例】
5年前,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某注册商标,并经国家商标局注册核准,获得某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女士服装。前不久,某公司发现某服装超市所使用的字号与其拥有的某商标名称、字体一样,某公司认为某服装超市侵犯了自己对某商标享有的专用权。为此,某公司多次向县工商局投诉,希望工商局能依法办案,撤销某超市的企业字号,依法保护某公司作为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是,好几个月过去了,县工商局却一直未向某公司作出任何表示,使得某公司的商标权一直受到侵犯而得不到法律保护。有人建议某公司将县工商局起诉到法院来维权,也有的人建议某公司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来维权。
【专家评析】
本案中,某服装超市擅自将某公司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的行为违法,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注册商标是受法律广泛保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1款的规定,某服装超市未经某公司许可,将某公司的注册商标名称当作企业字号突出使用,同时某公司与某服装超市都是从事服装行业,这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某服装超市是某公司设立的店面,这种行为属于给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构成了对某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某公司有权要求某服装超市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其次,某公司既然向县工商局申请处理,县工商局就应依法处理。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的职责,根据《商标法》第61条的规定,一旦商标被侵权后,被侵权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处理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应当依法处理。所以,当某公司的注册商标被某服装超市非法使用于企业字号,侵犯了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某公司请求县工商局处理后,县工商局就有义务依法及时进行处理,保护某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县工商局不予任何答复属于行政不作为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对于县工商局不予处理某服装超市侵犯某公司注册商标一事,某公司既可以先向县工商局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       某公司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县工商局依法有职责处理某服装超市侵犯某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但是县工商局却一直不予任何答复,表示其不履行职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项的规定,某公司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来维权。值得注意的是某公司应当在知道县工商局拒绝明确表示不履行职责时或接到申请满60日不进行处理时起60天内向县工商局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或口头行政复议,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       某公司可以提出行政诉讼。
县工商局不予履行职责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项的规定,某公司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诉请人民法院维护某公司的合法权益。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注意,某公司应当在知道县工商局拒绝履行职责之日起3个月内向县工商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法条指引】
《商标法》
第61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商标法》第58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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