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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商标评审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5/8/5

  如何办理商标评审《商标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包括:对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的复审;对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进行复审;对不服商标局驳回转让注册商标和驳回续展注册商标进行复审;对注册未满一年的商标有争议的进行裁定;对注册不当商标申请撤销的做出裁定;对不服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进行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或裁定均为终局决定或终局裁定,商标局以及有关当事人均须执行。
  1.驳回商标的复审申请(1)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应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申请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驳回复审申请人资格。(2)驳回商标的复审在原注册申请基础上进行。(3)商标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交送《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为办理。外国申请人必须委托国家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4)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应在收到驳回通知书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15天期限的计算,以申请人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书的信封上的送达邮戳日期和提出复审申请信封上的发出邮戳日期为准。在15天内来不及办理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延期申请书》,期限为30天。驳回复审申请超过法定期限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并退回其申请。(5)《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应当附送商标局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原商标图样10张、《商标驳回通知书》以及商标局寄送《商标驳回通知书》的信封。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的,还应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申请人应按《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规定的各项内容填写,复审理由可以附页形式与申请书一并装订好,并可附送其他证明材料。(6)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商标局驳回理由成立的,终局决定维持商标局的驳回决定;认为申请人的复审理由成立的,终局决定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保留其申请日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移送商标局办理初步审定事宜。(7)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终局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组织。2.商标异议复审申请。(1)商标异议人或被异议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取伪,可以在收到异议裁定通知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市情复审。L。(2)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人只能是原异议案件的当事人,其他人不得申请异议复审。(3)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人应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交送《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商标局异议裁定书原件或复印件,同时可附送其他证明材料。(4)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副本及其他证明材料转送对方当事人,并限期做出答辩,当事人逾期未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5)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异议终局裁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双方或其代理组织,并移送商标局办理注册或撤销初步审定事宜。3.驳回商标转让复审申请(1)对商标局驳回转让申请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2)申请人应交送《驳回转让复审申请书》,并附送原转让注册申请书及商标局驳回通知书。(3)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复审理由成立的,终局决定准予转让注册,移送商标局办理有关转让注册事宜;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商标局驳回转让理由成立的,终局决定不准予转让注册。终局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组织。4.驳回续展复审申请(1)对商标局驳回续展申请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复审申请人应是向商标局申请续展的原商标注册人。(2)申请人应向评审委员会交送《驳回续展复审申请书》,商标局《驳回通知书》原件、《商标注册证》、商标图样5张及其他证明材料。(3)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商标局驳回理由成立的,终局决定申请续展商标不予续展注册;认为申请人复审理由成立的,终局决定该商标准予续展注册,移送商标局办理有关续展事宜。终局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组织。(4)驳回续展复审的其他程序与驳回商标复审程序相同。5.对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申请(1)商标注册人认为注册未满一年的商标,与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可以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争议裁定。对核准注册前经异议程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或理由申请争议裁定。(2)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申请人,只能是商标注册人。(3)申请争议裁定的期限为被争议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以内。(4)申请争议裁定,应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交送《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同时可附送其他证明材料及证据。6.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申请(1)任何人对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认为属《商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注册不当的,可以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2)“注册不当”是1988年1月间日修订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1993年纳入《商标法》中;因此,自1988年1月13日以后注册的商标、任何人认为其属注册不当申请裁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受理。对于1988年1月13目以前的“注册不当”,不予追溯。(3)申请人应交送《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一式两份及有关证明材料和证据。(4)被申请人应在商标评审委员会通知的期限内予以答辩。(5)商标评审委员会终局裁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或代理组织。裁定申请人理由不成立的,该注册商标继续有效;裁定申请人理由成立的,撤销该注册商标,移送商标局办理有关撤销事宜,该商标注册人在收到裁定通知15天内,应将《商标注册证》寄回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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