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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展览会上已经展出的高新技术产品能否申请专利?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5/8/11

 

【宣讲要点】
实践中,对于在我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产品,产品发明人在该展览会之后6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代办机构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专利法第24条第1项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不丧失新颖性。
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包括国务院、各部委主办或者国务院批准由其他机关或者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包括国务院、各部委承认的在外国举办的展览会。所谓国际展览会,即展出的展品除了举办国的产品以外,还应当有来自外国的展品。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在外国举办的展览会上展出的展品不构成现有技术;在外国举办的展览会上发行的出版物构成现有技术,但是在中国政府承认的在外国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上发行的介绍展品的出版物所公开的发明创造可以享受专利法第24条规定的宽限期。
【典型案例】
应某是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公司主要致力于手机行业副产品的开发。为了满足一些孕妇等特殊人群的需要,公司开发出一种新产品,该产品可以将手机辐射降到最低,让使用手机的人更加有安全保障,而且丝毫不会影响手机接听的信号质量。由于正好赶上应某所在国政府主办的一次国际高新技术产品展览会,为了能更好地打开市场,公司将这种产品送进了展览厅。许多商家看到了这种技术的良好前景,希望和应某合作。应某也为这种技术有个好市场而非常兴奋。展览会过后,应某意识到产品有可能被别人复制生产,这将给应某公司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但这种产品现在已为公众所知。【专家评析】本案中,关键问题是该展览会结束的时间。若该展览会结束是在此之前6个月内的,那么某公司还可以就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如果现在离展览会结束已超出6个月,那么该产品已丧失新颖性而进入公众领域,已经不能再对其申请专利,但如果对其有新的改进,那么可以对这种改进提出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
【法条指引】
《专利法》
第24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30条第1款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所称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在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由其认可的国际展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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