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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的设计人是否享有署名权?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5/8/12

 

【宣讲要点】
专利法所称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设计人有权要求在专利文件中署名。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署名权,是指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中署名的权利。无论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无论该发明创造的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由谁享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都享有署名权。这种权利是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创造性劳动应有的精神上的奖励。
应当注意的是,署名权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享有的权利,而不是专利权人一定享有的权利。尤其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由于其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单位,因此,对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署名权的保护更为重要。
在我国,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人可以在专利文件上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至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的单位享有。在这种情况应当由申请人写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
署名权是一项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人身权,不能转让,不能继承,任何单位和个人也无权决定让不具备署名权的人署名。
如果申请人将不是发明人、设计人的人列为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将真正的发明人、设计人漏列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要求申请人以请求著录项目变更的形式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改正。如果不能达成协议,真正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典型案例】
焦某是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技术工作人员。去年年初,公司安排焦某所在的部门研发一种羟基磷灰石的制备方法。在接到任务后,焦某等人立即着手利用公司的设备以及主要资料开展该开发研制工作。经过近半年的研究、试验,焦某们终于掌握了一种制备羟基磷灰石的方法。焦某虽然不是这个工作组的组长,但焦某为此工作付出许多,而且这种方法中最主要的部分是焦某提出来的,为此,焦某还受到部门经理的表扬。制作方法在试验成熟后被递交到公司领导的手里,他们决定为此种方法申请一个专利,并希望能在递交专利的专利文件设计人名单中写上正在念大学的公司销售部经理的儿子小吕的名字。焦某认为自己为这种方法付出那么多的心血,却要将一个从没有参加过任何研究的人也写成是设计人,这对焦某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因此焦某直接找董事长表明了自己的态度。但令焦某意想不到的是,在这项专利申请被批准后,焦某发现专利说明书中的设计人名单里面居然没有焦某的名字,而销售部经理儿子的名字却赫然在列。焦某非常不理解,难道一项发明的设计人是可以随便写的吗?
【专家评析】
本案中,焦某当然享有在专利说明书中署名的权利,也有拒绝非发明人或设计人署名的权利。
焦某能想到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是难能可贵的,但法律是要讲证据的,焦某若能拿证据证明在开发这种制备方法时,小吕根本就没有参与过任何工作,如开发时小吕一直在其学校上学,而且也没有对开发工作提过任何建议,那么焦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让他的名字从专利文件中被抹去。
我国《专利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发明人或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这里所讲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就焦某的情况而言,焦某应被认定为是设计人之一,因而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设计人的权利。这就说明,焦某有在专利文件中署名的权利,而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署名权的另一作用就是可以排除那些非发明人和非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上署名,因此焦某也有权拒绝小吕在专利文件上署名。
【法条指引】
《专利法》
第17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13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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