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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创造在什么情形下不丧失新颖性?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5/8/14

 

【宣讲要点】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包括国务院、各部委主办或者国务院批准由其他机关或者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包括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承认的在外国举办的展览会。所谓国际展览会,即展出的展品除了举办国的产品以外,还应当有来自外国的展品。
(二)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不包括省以下或者受国务院各部委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委托或者以其名义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在后者所述的会议上的公开导致丧失新颖性,除非这些会议本身有保密约定。
(三)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所造成的公开,包括他人
未遵守明示或者默示的保密信约而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公开,也包括他人用威胁、欺诈或者间谍活动等手段从发明人或者申请人那里得知发明创造的内容而后造成的公开。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学术会议、技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发表,以及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申请人提出声明和提交证明文件的,不得主张新颖性。
【典型案例】
张某是某大学的教师。2013年7月,张某利用业余时间研制出一种“节能打火机”。它的特点是:节省能源、质量稳定、寿命较长。同年10月,张某被学校派往外地,与兄弟院校进行教学交流。在乙市某大学的一次报告会上,张某详尽地介绍了自己的发明创造“节能打火机”的制作原理和方案,深受广大师生们的赞许和认可。2013年12月,张某向专利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专利局经过初步审查后,认为张某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乙市某大学的报告会上公开过,已经丧失了新颖性,并以此驳回了张某的申请。张某认为专利局的决定是错误的,张某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不应丧失新颖性,况且张某是在将“节能打火机”的原理和方案在乙市某大学的报告会上首次公开且2个月后就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其专利申请,当然也就不丧失新颖性。出于上述原因,张某准备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专家评析】
本案中,张某的“节能打火机”的实用新型专利已经丧失了新颖性,专利局驳回张某申请的决定并无不妥之处。
发明创造的新颖性是以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为准。凡是在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以前发明创造已经公开的,就成了现有技术的一部分,丧失了新颖性,不能取得专利权。但这一基本原则也存在例外情况,即我国《专利法》第24条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不丧失新颖性。而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1条的规定,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不包括省以下或者受国务院各部或者全国性学会委托或者以其名义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张某把“节能打火机”的原理和方案在市上首次发表,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学术会议,因此张某无意中已使自己的发了新颖性。专利局确认张某研制的“节能打火机”不具有新颖性,驳回张某申然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专利法》
第24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30条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所称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在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由其认可的国际展览会。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所称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所列情形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
申请人未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提出声明和提交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条第四款的规定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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