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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同专利申请过程中发现外国优先日早于本国优先日时该如何确定两者的顺序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5/8/24

 

【宣讲要点】
申请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申请的,依照该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这种优先权,即称为外国优先权。由此可见,享有外国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又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
2.就发明和实用新型而言,在中国的后申请之日不得迟于在外国的首次申请之日12个月。3.申请人提出首次申请的国家应当是同中国签有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者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的国家。
4.申请获得优先权的,申请人应当在向我国专利局申请专利时一并提出书面声明,申请人提出的书面声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第一次提出申请专利的申请日;
②申请专利的申请号;
③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的国家。
未写明这三点内容的,视为未提出优先权申请。
5.申请人在申请专利后,应当在3个月内提交其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该副本应由第一次申请的国家的专利行政机构制作。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在法律上,优先权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可以排除他人在优先权日后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二是优先权期内发明创造公诸于世的行为不丧失新颖性。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2条第2款的规定,在先申请的主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
     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典型案例】
2008年10月3日,美国某公司向美国专利管理机关提交了一份发明专利申请书,要求申请专利的名称为“全密封自动多功
能电烹锅”。2009年5月3日,美国公司以其向美国专利管理机关申请专利内容的相同主题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并且该公司还同时提交了要求获得优先权的书面声明。2009年7月5日,该公司又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第一次在美国提出申请文件的副本。而我国国内某公司也于2008年11月5日研制成功了一种电烹锅,其结构和技术等方面都与美国公司研制的电烹锅相同。2009年2月15日,国内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该电烹锅的发明专利申请,名为“多用途电烹锅”。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认为,国内公司研制的电烹锅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且虽然该公司的专利申请和美国某公司的专利申请主题相同,但其申请日早于美国某公司在中国申请的申请日,因此,可以授予其专利权。然而,美国公司却认为自己在美国的申请日期远远早于中国公司在中国的申请日期,根据申请在先原则自己应获得专利权,两家公司遂发生纠纷。请问:该纠纷该如何处理?
【专家评析】
案例中,美国公司与我国国内公司发生争议的焦点在于谁的申请日期在先。从表面上看,美国公司申请专利的日期确实要早于我国公司,但是,该公司在美国的申请日能否受到我国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呢?
从案例中可以得知,美国某公司在美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又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并且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9条的规定,美国某公司第一次向美国专利管理机关提出专利
申请的时间为2008年10月3日,而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的时间为2009年5月3日,没有超过12个月的期限。由于美国和中国同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基于该公约,美国某公司可以获得专利申请的优先权。需要注意的是,享有外国优先权的发明创造与外国首次申请审批的最终结局无关,只要该首次申请在有关国家中获得了确定的申请日,就可作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基础。
美国某公司于2009年5月3日提出专利申请后,又于2009年7月5日提交了其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没有超过3个月的期限。因此,美国某公司享有外国优先权,即该公司可以以第一次申请专利的申请日为优先权日。由于美国某公司的优先权日是2008年10月3日,早于中国某公司的专利申请日2009年2月15日,因此,美国某公司的专利申请优先。如果美国某公司的电烹锅符合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则该电烹锅的发明专利权就应该归美国某公司享有。
【法条指引】
第29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2条第2款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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