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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发明的产品与他人产品外观相同但功能不同能否构成对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5/9/1

 

【宣讲要点】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通常情况下,判断是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路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首先,应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
同类产品是指用途完全相同的产品,产品类别不同的,即使其外观设计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设计三要素相同,也不应认为是外观设计相同。例如,一个用来装饮料的瓶子和一个用来装洗涤剂的瓶子,即使外观相似或相同,也不会构成侵权,因为即使是一般购买者也不会因为其外观相似或相同而不知道两者是不同的产品。
其次,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是否构成相同或相近似。
对此判定应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如果一般消费者经过比对,二者的差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则应认定二者构成相近似。
第三,对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对比,应进行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
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的方式是指由被比设计的整体来确定是否与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而不从外观设计的部分或局部对比是否相同或相近似,看二者是否具有相同美感。
【典型案例】
胡某在某机械厂工作,平日里比较喜欢摆弄各种日常生活器具。去年,胡某家一台榨汁机坏了,胡某觉得拿去修不划算,扔了又可惜,于是就自弄材料,自己动手对其进行了一些内部改装,并成功地将其改装成一台多功能食品加工机,它不仅可以榨果汁,还能榨豆浆,并可以对榨出来的果汁或豆浆进行加热。这让胡某特别高兴,不但可以废物利用,还算是有了一个小小的发明创造。胡某把自己的这台机器拿到厂里,厂领导看后,非常高兴,希望胡某能申请专利并将专利权转让给厂里。胡某一想也是,这样做对大家都有好处。于是胡某向专利局提出了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没想到,在公开阶段,有个生产榨水果机的公司和胡某联系,说胡某侵犯了他们的外观设计专利,让胡某撤销专利申请,否则他们将向专利局申请胡某的专利无效并追究胡某的责任。胡某很纳闷,自己的设计比他们的专利产品功能更多,只是胡某没
有改变外形,但已在实质上有了改变,怎么能说是侵犯了他们的专利呢?
【专家评析】
本案中,胡某确实侵犯了该榨果机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根据《专利法》第2条的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由于胡某的产品设计直接使用了对方的外观设计,已构成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的要件,因此已经构成专利侵权。
在此说明一点的是,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大小、材质、内部构造及性能,不得作为判定两者是否相同或者相似的依据。本案中,胡某改变的只是内部结构,而这是不能作为判定外观设计不同或不相似的依据。另外,榨果机公司的专利指的是外观设计专利,而不是发明或实用新型,其保护的对象是其外观而不是其实质功能,因此功能的不同并不能对抗其专利保护范围。
【法条指引】
《专利法》
第2条第4款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33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第59条第2款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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