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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天下”商标异议案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5/12/2

 

山东省商标事务所代理山东济宁市鲁南补酒厂于1993年4月15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在第33类酒商品上注册“孔天下”商标。经商标局审查,初步审定“孔天下”商标,并在第45l期《商标公告》上发布初步审定公告。在该商标异议期内,山东省某厂对该“孔天下”商标提出了异议,被异议人按期进行了答辩。
异议人理由:
“孔天下’意为孔姓天下、孔家天下,但天下是全人类天下,不应由某姓独占,所以用“孔天下”作商标是夸大宣传。而且孔子是世界十大名人之首,如用“孔天下”作为酒类商品商标将会对孔子造成不良影响。
被异议人答辩理由:
“孔天下”三字可以有多种解释,即使有孔家天下之意,也没有夸大宣传。并且本厂已使用未注册商标“孔天下”近两年的时间、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在部分消费者中具有良好的信誉。
异议裁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供的证据,商标局进行了裁定。商标局认为,商标最主要的作用是区别不同厂家的,产品。“孔天下”作为商标使用,可以使消费者辨别商品的出处,因而具有显著性。至于异议人所述的“夸大宣传”、“不良影响”等,我局认为这种说法根据不足。因此,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经初步审定的“孔天下”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案例点评:
本案例中的“孔天下”商标具备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符合法律规定。“孔天下”是一个杜撰词,并无明显的含义,该词作为酒的商标,没有夸大宣传的作用。另外,“孔天下”使用在酒商品上,如“孔府家酒”、“孔府宴酒”一样,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孔天下”应予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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