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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中”商标异议案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5/12/7

 

福建省商标事务所代理福建省仙游山中服装公司于1993年2月9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注册“山中”商标。经商标局审查,初步审定“山中”商标,并在第440期《商标公告》上发布初步审定公告。在该商标异议期内,某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该“山中”商标提出了异议,被异议人未按期答辩。
异议人理由:
被异议商标与中山市行政区划名称基本相同,只不过书写方式从右至左,违反了《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
异议裁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供的证据,商标局进行了裁定。商标局认为,《商标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而被异议商标文字为“山中”,并有汉语拼音“Shan Zhong”作为其读音的补充,使得该商标只能按大部分中国人的阅读习惯从左至右读为“山中”,而“山中”并非中山市行政区划名称,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所以异议人所提异议不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经初步审定的第694933号“山中”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案例点评:
本案涉及地名是否可以作为商标的问题。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该项规定符合国际惯例,主要原因是使用地名作为商标易引起产源误认,而且在某些情况下会与原产地名称产生矛盾。同时地名作为公用名称,为一家企业独占从而禁止其他企业使用是不公平的,违反了公平原则,因此法律禁止将县级以上地名及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作为商标使用。但同时规定“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这是指有些地名具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如“凤凰”、‘长寿”、“和平”等,其作为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也不会引起产源误认。另外,由于历史原因,已经注册并使用的地名商标,仍继续有效。
本案中的“山中”商标,因其有拼音“Shan Zhong”作为注释,不会被读作“中山”,故该“山中”商标予以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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