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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商标异议案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5/12/10

 

山东某厂于1992年8月20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在第1类油酸、甘油等商品上注册“兴泰”商标(见图)。经商标局审查,初步审定“兴泰”商标,并在第401期《商标公告》上发布初步审定公告。在该商标异议期内,泰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该“兴泰”商标提出了异议,被异议人如期进行了答辩。
异议人理由:
被异议商标“兴泰”与该县“泰兴”县名相同。
被异议人答辩理由:
“兴泰”商标的含义是“振兴泰安”,“兴泰”和“泰兴”次序不同。
异议裁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供的证据,商标局进行了裁定。商标局认为,由于汉字也有从右向左读的习惯,也可把“兴秦”读为“泰兴”,即与江苏省泰兴县的行政区划名称相同。依照《商标法》第八条第二款关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的规定,泰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所提异议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经初步审定的第655244号“兴泰”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案例点评:
对于商标的审查,我们要从音、形、义多个方面予以考查。本案“兴泰”一词从左至右读,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八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但因我国还有从右至左阅读的情况,该词亦可读作“泰兴”,则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相同,违反了法律规定。但如果在该文字商标之后加上“Xing
Tai”的拼音注释,或将“兴泰”的商标设计为从上至下的“兴泰”,此商标便可以予以核准。由此可见,就商标的设计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予以巧妙构思,这样才能合法地取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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