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品牌茶叶运用同一产地原茶品种制成,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武汉茶碗里日前掀起波澜,一家茶叶公司与工商部门及相关厂家遇到一宗难念的“茶经”,引起舆论的关注。
武汉腾达茶叶有限公司是一家拥有“树峰”牌独立注册商标的茶叶经营企业,也是工商部门授予的“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该公司自湖北宜昌市邓村产茶区采购原茶,生产出品的“树峰”牌“邓村绿茶”在市场上颇受欢迎。2001年10月初,武汉市一工商分局接到举报,以涉嫌商标侵权为由,暂扣了该公司的“树峰”牌“邓村绿茶”包装袋,令该公司市场受到一定影响。
该公司负责人认为,湖北邓村绿茶是《中国茶经》上记载的中国茶叶的通用品种,而相关茶叶企业的注册商标仅是“邓村”,并不独立拥有“邓村绿茶”这个品种资源,而社会资源是公众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能独占。因此,该公司也就不存在“商标侵权”问题。
一些茶叶界、司法界人事认为,这是渊远流长的中国茶史上的首庄公案,茶叶的注册商标与特产地概念不同,应从司法解释和执法过程中澄清概念,分别对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