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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雨”与“花雨”商标构成近似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5/12/15

 

商标函(1999)16号
来函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我院受理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宏大纸制品厂与被告重庆万县市天城区纸制品厂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因有重庆市万州区宏大纸制品厂生产纸巾,使用的注册商标“心雨”(商标注册号第112018l号)与被告重庆万县市天城区纸制品厂生产纸巾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花雨”,需委托你局鉴定是否属相近似商标。现将有关材料送达,清指派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由鉴定部门和鉴定人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由鉴定人所在单位证明鉴定人身份,加盖公章的,寄送我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答复内容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你院1999年3月25日来函[(1999)方经初字第33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6类纸餐巾商品上的“心雨”商标是万县市宏大纸制品厂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120181号,其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你院来函及所附材料,我局认为,重庆万县市天城区纸制品厂在纸餐巾商品上实际使用的“花雨”文字及图形与第112018l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商标图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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