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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不正当竞争纠纷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6/2/17

 

深圳市欧派登禧路服饰有限公司与A1fred DunhillLimited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43号。该案一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0条的规定。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其知名商标的淡化,但法庭没有支持。伟星集团有限公司诉诸暨市双迪管业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06)杭民三初字第349号。该案法律依据:实体法为《民法通则》第4条、第134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0条。该案裁判文书中依据最高法的(2004)民三他字第10号函认为将他人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不是商标侵权。格瑞斯集团有限公司诉上高县格瑞斯床上用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2006)宜中民三初字第20号。该案涉及法律依据虽多,但是就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原告商标(同时也是原告的企业名称)而言,依据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5条第3项、第21条规定。中国华能集团公司诉廊坊市华能建材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04)朝民初字第3937号。就被告企业名称中包含原告的商标行为,法庭认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民法通则》第118条之规定定案。
有的则认为虽然侵权,但对《商标法》中的依据没有把握,直接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民法通则》里的原则性条款。九牧王(福建)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与赵晓荷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2006)甘民三终字第04号。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4条、第118条、第134条第1款第1、10项和第2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款(原文如此);《商标法》第56条;从主文中看法庭已经认定为商标侵权。九牧王(福建)服饰发展有限公司诉管春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05)洪民三初字第91号。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4条、第134条第1款第1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法庭认定存在商标淡化,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Alfred Dunhill Limited)诉广州市金喜路皮具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05)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398号。主要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4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第2款。案件中由于被告同时构成商标侵权与企业名称侵权,所以也依据了《商标法》第56条第1项,但关于企业名称纠纷部分,仍然依据原则条款来解决。山西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大同老药工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案,(2005)同民初字第64号。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96条、第118条,《商标法》第14条之规定。该案已经认定构成侵犯商标权,但是没有援引《商标法》第52条,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被告虽然将原告的驰名商标用在企业字号里,并没有用在完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这与第52条第5款延伸出来的法释〔2002〕32号的第1条第1款有出入。
有的是认为法释〔2002〕32号第1条无法适用,转而考虑《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民法通则》。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宝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41号。该案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4条、第134条第1款第1项和第7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2款和第20条。该案也考虑了法释〔2002〕32号第1条,但是“……根据该项规定,构成此类商标侵权除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外,还必须是被告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该字号,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而本案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将企业名称中的‘宝光’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标识突出使用,故原告主张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宝光’字号侵犯原告四项注册商标专用权,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实际上是认为被告的行为没有达到法律要求的“突出使用”的程度。有的属于裁判文书的瑕疵,虽然在主文中下了侵权的论断,但没有揭示具体的法律依据例如,在仪征双环活塞环有限公司诉扬州市邗江双环汽车配件销售中心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2007)扬民三初字第0061号中,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主文认为:“……同时,被告使用行为造成了对原告驰名商标的淡化。被告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原告的商誉。原告的商标权益应予保护,被告应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法庭裁判突出了对商誉的保护,但法律依据仅是认定驰名商标的法条,与淡化侵权的结论颇有些“风马牛不相及”的味道。。有的则非常独特地直接认定企业字号也是一种商标,因而直接适用《商标法》第52条的其他款例如,张华南诉长沙市海阔浴都等商标侵权纠纷案,(2005)长中民三初字第110号中,法律依据很多,但就被告联合在字号中使用原告服务商标“海浴天空”的行为,法院认为可直接适用第52条第1款。。
(1)       仅依据《商标法》第52条第5项,没有依据法释〔2002〕32号第1条的案件有11例:
分析原因,部分是由于当时法释〔2002〕32号没有出台如立时集团国际有限公司与武汉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02)武知初字第55号。实体法依据为《民法通则》第118条、第134条第1款第1、7项,《商标法》第52条第5项、第56条第2款。立时集团国际有限公司与武汉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02)鄂民三终字第18号,其实体法依据:《民法通则》第4条、第118条、第134条第1款第1、7项,《商标法》第14条、第52条第5项、第53条、第56条第2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之规定。解释了为什么不能直接判决撤销企业字号的称谓。法释当时没有生效。直接认为淡化属于第52条第5项的说法,未知何故。。或者虽然在审理过程中出台,但出于法不溯及既往的理解,没有直接适用法释〔2002〕32号如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与白焕伦商标侵权纠纷上诉案,(2003)渝高法民终字第16号。其实体法律依据为:《民法通则》第118条,第134条第1款1、7、10项和《商标法》第52条第5项,第56条第1、2、3款。判决主文中显示,法官已经受到法释〔2002〕32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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